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吸引國內外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加快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范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和經營,形成完善的創業投資體系,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高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為其提供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機構是指依照本暫行規定在深圳市設立、從事創業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創業投資公司為非金融性的投資公司,是直接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的創業投資機構。 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是為創業投資公司提供相關管理和咨詢服務的創業投資機構。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科技型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是指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拓寬市場準入渠道,鼓勵企業、金融機構、個人、外商等各類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審批;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創業投資機構的登記注冊。 深圳市科技風險投資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是我市創業投資事業的協調機構,負責有關政策的擬訂、政府部門的協調、創業投資行為的規范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司形式為有限公司的創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創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八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2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 設立中外合資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全部注冊資本,且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所繳付的實際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15%。 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在注冊登記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繳清全部注冊資本。 設立其他創業投資機構的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全部注冊資本,且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九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申請人資信狀況良好; (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應具有創業投資同業公會認可的創業投資資格。 除以上條件外,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獨資創業投資公司的,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的,境外投資者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中方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和從業記錄; (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應具有創業投資同業公會認可的創業投資資格。


第十一條 設立外資獨資或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的申請人,應向市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企業申請表;


(二)在境外的注冊登記文件、資信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四)從事創業投資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名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申請人向市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在1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批準證書。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憑批準證書向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如下: (一)直接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 (二)受托管理和經營其他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資本; (三)投資咨詢業務; (四)直接投資或參與企業孵化器的建設;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經營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資本; (二)投資咨詢業務; (三)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創業投資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或風險)”字樣,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管理(或風險投資管理)”字樣,并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標明其公司組織形式。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公司投資于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的投資額,超過其全部已投資額的70%的,經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享受深圳市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對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機構,由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年檢,不合格者,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金可以全額投資。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可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上市等方式撤出變現。 深圳技術產權交易所應為創業投資股權轉讓提供優質服務,支持創業投資利用國內外創業板股票市場撤出變現。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機構嚴禁從事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成立創業投資同業公會,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按公會章程的規定加入公會。 公會開展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的制定工作,對其成員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定,形成自律機制,協助深圳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等部門開展創業投資機構年檢等活動,并負責創業投資專業人員的認定;開展信息交流,促進業務聯系和合作,推動國際民間交流活動,培訓高素質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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