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精神,為支持以軟件和集成電路為核心的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規范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電子發展基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發展基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軟件、集成電路,以及計算機、通信、網絡、數字視聽、新型元器件等電子信息產業核心領域技術與產品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電子發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則: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2.有利于提高電子信息產業研發能力,加快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開發;3.有利于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4.有利于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形成規模經濟;5.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 電子發展基金由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財政部職責:負責基金預算管理,批復基金預算和決算,審批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追蹤問效,監督檢查。


信息產業部職責:負責發布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檢查,組織驗收完工項目。


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聯合設立電子發展基金項目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電子發展基金項目的審查工作,同時在信息產業部設立電子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電子發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二章 項目選擇與管理


第五條 電子發展基金按項目管理,采取公開招標和企業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選擇承擔單位。程序如下:1.信息產業部于每年年初組織專家確定當年電子發展基金支持項目指南,在全國范圍內發布,項目指南主要包括產業名稱、技術領域、技術目標和國家重點支持的實行招標管理項目等內容;2.符合條件的單位,按要求通過電子發展基金申報專網申報(網址:www.itfund.gov.cn),同時將書面材料報電子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3.電子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整理申報項目資料,并組織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中介機構由財政部與信息產業部共同確定;4.電子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匯總、審核中介機構評估結果,對部分重點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制定項目支持計劃草案,報項目審查委員會審查;5.信息產業部根據項目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確定項目計劃,報送財政部;6.財政部根據公共財政要求和國家產業扶持政策,批復項目計劃和預算;7.信息產業部接到財政部的項目批復通知1個月內將項目下達到承擔單位。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法人資格;2.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3.必要的研究與開發或生產設備;4.在研究與開發技術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5.其它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電子發展基金由信息產業部授權基金管理辦公室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對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1.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2.技術經濟指標;3.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指跨年度項目);4.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5.電子發展基金支持方式;6.產權歸屬;7.完成期限;8.共同責任;9.有關附件。


第八條 項目完成后,由信息產業部根據項目合同組織驗收。


第三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請撥電子發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項后按項目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電子發展基金開支范圍:


項目經費:指用于項目本身所必須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購置、原材料、燃料動力、資料、印刷、租賃費、鑒定驗收等費用。


評審和管理費用:評審費用指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對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指基金管理辦公室在管理電子發展基金工作中發生的調研、會議、咨詢、網絡運行與維護、信息管理等必要支出。評審和管理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金額的3.5%掌握。


經財政部批準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條 電子發展基金主要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兩種方式,有條件的可采取資本投入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業研究與開發及中間試驗階段的必要補助,每個項目的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并且項目承擔單位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對已具備一定技術水平、規模和效益的項目單位采取這種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擴大生產規模,推廣技術應用,一般按照承擔企業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50%— 100%確定貼息額度,每個項目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資本投入方式,主要對少數技術起點較高、具有高成長性的電子信息產業項目采用資本投入方式,資本投入以引導其它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投入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要對國家投資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選擇具備條件的合格的投資管理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 電子發展基金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國家撥付的電子發展基金時,作以下財務處理:1.對無償撥款方式,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的“補貼收入”;2.對貸款貼息方式,沖減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費用”;3.對資本投入方式,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第十三條 年度終了后,信息產業部負責編制電子發展基金的年度使用決算報表(格式附后),于次年3月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批復。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負責對電子發展基金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考核與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主動將項目執行的有關情況報告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


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要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的內容主要是項目的執行過程、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幾個方面。


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實施不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因故撤消或終止,電子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應停止撥款,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項目清算,并將電子發展基金已撥未用資金如數上交基金管理辦公室。


第十六條 電子發展基金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嚴格執行項目合同預算。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電子發展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項目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項目承擔單位還給予以下處理:終止項目合同;停止撥款并收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發的《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94)財工字第47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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