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局用通信設備進網實施質量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接入國家公用通信網的進口局用通信設備的質量管理,確保國家公用通信網的完整性、統一性、先進性和可靠性,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局用通信設備,是指在通信網中安裝、使用,由電信運營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的各種電信設備。主要有交換設備、光通信系統設備、微波通信系統設備、移動通信系統設備、衛星通信地球站設備、用戶環路設備、各種通信電源、接口等配套設備及通信光纜、電纜等產品。


第三條 郵電部對接入國家公用通信網的進口局用通信設備實行全國統一的質量認證制度。凡在通信網上使用的進口設備必須具有郵電部頒發的《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未獲得認證證書的通信設備,不得接入國家公用通信網使用。


第四條 郵電通信主管部門的通信設備進口審管理機構,應將《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


作為辦理局用通信設備進口審手續的必要依據。


第五條 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具體負責進口局用通信設備進網的質量認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進口局用通信設備進網的質量認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或經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審查確認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技術體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辦理質量認證的程序


(一)申請質量認證


1.外國生產廠商或其指定的國內代理商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提交《進口局用通信設備質量認證申請表》,申請表要中、英文各一份。


2.申請時應附下列主要文件資料:


(1)申請設備的技術性能、技術指標。


(2)生產廠商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售后服務及質量體系等情況介紹。


(3)申請設備(或生產廠)在國外獲得認證的情況及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4)申請認證的設備在世界各地的銷售情況。


(二)文件審查


1.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查,在10天內給予答復。


2.經審查確認符合申請要求時,通知生產廠商或代理商以及質檢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經審查確認不符合申請要求時,通知生產廠商或代理商對文件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產品質量檢驗


1.通信設備質量檢驗機構收到郵電部科學技術司的質檢通知和樣機以后,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測試方法進行全面檢驗。必要時可以到現場檢驗。


2.質量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以后,應在一周內寫出檢驗報告報郵電部科學技術司。


(四)質量體系檢查


1.對在國外已經通過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的生產廠商,在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申請質量認證時,應提供認證證書的復印件,作為批準認證的參考。


2.對在國外尚未進行ISDO-9000系列標準認證的生產廠商,由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安排國內相關質量體系認證機構,ISO-9000系列標準對生產廠商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查。


(五)批準認證


1.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對上報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生產廠商或代理商提供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國內質量體系認證機構提供的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對認證合格的進口設備核發《通信設備進網認證證書》。并準許使用認證標志。


2.對產品質量檢驗(或質量體系審查)不合格的進口通信設備,由郵電部科學技術司發出認證不合格通知,并說明其原因。 對未獲準認證的產品,給予半年的改進期限,生產廠商在改進期限內,可以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提出復審申請,重新進行檢驗,并交納復檢費。對復審后仍未獲準認證或超過整改期限提出復審申請的生產廠商,撤銷其本次認證申請。


第八條 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對獲準和撤銷認證的進口局用通信設備和生產廠商,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九條 外國生產廠商或國內代理商從申請認證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提供可供抽樣的該型號設備的生產序號清單,由科學技術司指定測試樣機序號,申請單位將樣機送到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根據情況,質檢機構也可以到現場檢驗。


第十條 進口設備的《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由郵電部統一印制,其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認證證書失效,應將原件交回。若需繼續進網使用,應在有效期終止之日六個月以前提出延期認證申請,由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復審。超過認證證書有效期提出申請的,其申請、檢查、批準程序與初次申請認證程序相同。


第十一條 外國生產廠商或國內代理商取得郵電部頒發的《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后,需按郵電部統一規定的格式的制認證標志,貼在認證設備上。對批量進口的局用通信設備的認證標志,由郵電部統一印制并核發。


第十二條 進口局用通信設備認證合格后,如果發生設計、工藝、材料、標準、生產場地和質量體系等重大變化,產生廠商或代理商應及時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報告,以便確定是否需要重新認證。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


(一)違反郵電部的有關規定,嚴重損害認證信譽的。


(二)產品質量問題較多,用戶反應強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產品設計、材料、工藝、標準有較大改變,以及生產場地變更不申報的。


(四)生產廠家或國內代理商自愿要求撤銷認證的。 被撤消認證證書的通信產品,自撤銷之日起1年后準予重新提出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 郵電部科學技術司對獲得《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的進口設備將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在證書的有效期內,定期向相關電信部門了解進口設備的質量和運行情況,并據此制定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實施,對檢查結果發布質量公告。


第十五條 對進口局用通信設備進網實施的質量認證工作要加強社會的監督,保護用戶和外國生產廠商的合法權益。對進口設備在網上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對進口設備質量檢驗及質量體系審查結論有異議、或工作人員有違反認證規定行為以及違章收費等情況,均可向郵電部科學技術司投訴。


第十六條 投訴單位或個人應報書面投訴材料,內容包括:投訴理由、意見和要求,必要的說明材料和證據,投訴處理過程中所需費用(如差旅費、檢驗費等)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 質量認證的收費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檢驗的收費,應當參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96號文《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核算。質量體系審


查的收費,應當參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價費字56號文《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


辦法》進行核算。這兩種收費辦法需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并報部備案。


第十八條 獲得《通信設備進網質量認證證書》的進口設備不得隨意降低質量和標準進行銷售。


認證證書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和冒用。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如有違反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理,直至吊銷認證證書。


第十九條 承擔認證檢查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泄漏認證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


科技成果,或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技術咨詢,應當按規定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郵


電部科技司取消其認證資格。


第二十條 從事認證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發生


嚴重工作錯誤,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通報


批評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承擔認證檢查任務的機構出個假證明,或出具錯誤數據造成嚴重影響時,由郵電


部科技司取消其認證檢查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科技技術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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