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站名稱注冊登記秩序,保護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站名稱實施注冊登記管理,網站所有者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對網站名稱實施登記管理的機關(簡稱注冊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網站名稱是指網站所有者通過網站名稱注冊程序,領取《網 站名稱注冊證書》后所獲得的網站名稱。 本辦法所稱注冊網站名稱申請人是指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組織以及能夠承 擔民事責任的公民個人。 本辦法所稱網站運營是指注冊機關能夠通過申請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標有注冊網站名 稱的該網站主頁。


第五條 網站所有者應當申請對其網站名稱進行注冊。


第六條 每個網站最多可以申請三個注冊網站名稱。


第七條 網站所有者對其所注冊網站名稱享有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 所擁有的網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網站名稱相同的名稱。


第八條 注冊機關有權糾正已經注冊登記的不適宜的注冊網站名稱。 對于已經注冊登記的不適宜的注冊網站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注冊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構成


第九條 注冊網站名稱可由漢字、英文字母、數字或其組合構成。


第十條 注冊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一條 注冊網站名稱合有以下內容的,需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一)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馳名商標的文字部分;


    (四)其它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第三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申請


第十二條 注冊網站名稱的申請人應當在線填寫并提交網站名稱注冊申請。完成在線 提交申請程序后, 申請人應于三十日內以郵寄或當面遞交等方式向注冊機關提交相應的書 面申請及證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的,視同其撤回申請,申請人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 注冊網站名稱的申請人應當自完成在線申請注冊網站名稱之日起六十日內,開始網站的試運營,未在規定期限內試運營的,視同其撤回申請,并由注冊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審查和核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所填報的注冊登記事項及書面申請材料應符合注冊機關的要求。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注冊網站名稱進行初步審定,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注冊網站名稱的公告期為三十日。


第十七條 申請人所提交的書面申請資料有填寫錯誤或與在線提交注冊內容不符的, 由注冊機關責令申請人在十五日內修改并重新報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一)申請的注冊網站名稱同他人已經注冊的注冊網站名稱相同的;


     (二)申請注冊的網站名稱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和文字的;


     (三)申請人未按期報送修改后的有關文件的;


     (四)經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的網站名稱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對申 請在先的網站名稱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經實際運營的網站,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適用使用在先 原則。


第二十條 對初步審定并公告的注冊網站名稱,在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注冊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一)與他人所擁有的企業、事業等單位名稱相同的;


     (二)與他人所擁有的注冊網站名稱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誤認的;


     (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誤認的。


第二十一條 對公告的注冊網站名稱未提出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注冊機關予 以注冊登記,頒發《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經裁決異議成立的,不予注冊登記。《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包括以下登記事項: 網站名稱序號、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名稱或姓名、域名等。


第二十二條 注冊機關組織注冊網站名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注冊網站名稱異議及 其他有關注冊網站名稱的糾紛等事宜。


第五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變更及轉讓


第二十三條 《網站名稱注冊證書》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注冊網站名稱所有者 須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變更證明材料。經注冊機關核準后,收回其原有《網站名稱注冊證書》,重新頒發《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注冊網站名稱所有者應在年度檢驗時向注冊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變更證明材料,經注冊機關核準后變更數據庫。 前款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注冊網站名稱所有者也可以隨時向注冊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 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經核準后變更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轉讓注冊網站名稱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注冊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注冊機關核準后,收回轉讓人的《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向受讓人重新頒發《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受讓人經注冊機關確認后,獲得注冊網站名稱專有權。轉讓人自新《網站名稱注冊證書》頒發之日起不再擁有注冊網站名稱的專有權。


第六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年度檢驗及注銷


第二十六條 注冊網站名稱正式取得后,網站所有者應對其注冊網站名稱及相關內容向注冊機關申請進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七條 網站所有者申請注銷注冊網站名稱的,應在停止運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機關提交書面注銷申請,經注冊機關核準后注銷其注冊網站名稱,收回《網站名稱注 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注冊網站名稱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注冊網站名稱的申請人在注冊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未完成 注冊程序的,注冊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對已經完成注冊程序的,注冊機關可撤銷其注冊 網站名稱,收回《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欺騙注冊機關的;


  (二)惡意搶注他人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申請注冊登記過程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網站所有者使用注冊網站名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注冊機關責令改 正,情節嚴重的可撤銷注冊網站名稱,收回《網站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擅自轉讓《網站名稱注冊證書》的;


  (二)對注冊網站名稱不進行年度檢驗的;


  (三)注冊網站連續一年不進行實際運營的。


第三十條 網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域名、企業名稱、注冊網站名稱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冊網站名稱,并從事與權利人相類似經營活動,造成他人誤認的,由注冊機關責令其改正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注冊網站名稱,收回《網站 名稱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注冊機關可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網站所有者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所有的注冊網站名稱的,注冊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網站所有者在該注冊網站名稱的權利人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實際使 用該網站名稱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網站所有者冒充注冊網站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除轉讓的注冊網站名稱外,注銷或被注冊機關撤銷的注冊網站名稱, 自注銷或被撤銷之日起一年內注冊機關不予注冊與之相同的網站名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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