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規范化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的質量,結合本市實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單位,必須經過資質認證并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特殊行業(軍事、安全等)除外。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從事計算機應用系統工程和網絡系統工程的總體策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障。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管理、服務的水平,質量的保證能力,人員的構成,經營的業績,資產、設備的狀況等。


  第四條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負責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資質認證機構、發布管理辦法、審批和發放資質認證結果、對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市信息辦下設的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質認證辦)是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二級資質的備案和三、四級資質的認證工作。市資質認證辦暫設在北京信息安全測評中心。


  第六條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資質認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的能力,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科學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七條 凡需要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來承建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八條 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的標準按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資質等級評定條件執行。


第二章 資質認證的程序


  第九條 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向市資質認證辦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如實填寫《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請表》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登記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一、二級的單位按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辦)有關規定執行;申請三、四級的單位由市資質認證辦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資質評審。


  第十一條 資質評審由五名以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對資質申請單位依據本辦法和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進行審查和評審,包括對資質條件和所完成的項目等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和評審后,市資質認證辦提出評審意見報市信息辦。


  第十二條 市信息辦審批通過后,向資質申請單位授予相應資質等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同時報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辦備案。


  第十三條 經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辦認證,取得一、二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到市資質認證辦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統集成規模和力量,但不具備三、四級所規定的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資質認證辦申請暫定證,具體申請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由于條件改變,需要升級或者降級的,應當按照認證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章 資質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三、四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市資質認證辦對獲三、四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及換證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取得三、四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資質認證辦申請辦理年檢或者換證手續。


  取得一、二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辦申請辦理年檢或者換證手續。


  第十七條 市信息辦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的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資質情況已經達不到規定條件或者超越自身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對一、二級資質的單位將有關情況報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辦,對三、四級資質的單位予以降級或者撤銷。


  未按時申請年檢、換證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十八條 獲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市資質認證辦報告變更情況,市資質認證辦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審查其資質。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公布制度,市資質認證辦通過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布資質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條 獲證單位遺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必須通過由市資質認證辦指定的媒體向社會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 本市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情況可以通過市信息辦的網站(http://www.bnii.gov.cn)查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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