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人證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本市數字證書人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數字證書的申領、發放、驗證、管理、使用及其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數字證書人證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是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
上海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 Authority Center Co. ,Ltd.以下簡稱市CA中心),是本事唯一從事數字證書發放、驗證和管理的機構。


市CA中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作為業務受理點從事數字證書的受理和發放。


第五條(服務項目及內容)
數字證書發放、驗證和管理的服務項目及內容包括:


(一)申請開戶,提供審核用戶身份、制作數字證書、提供證書存儲、證書管理、證書查詢、證書日常維護、證書安裝與使用指導等服務。


(二)證書更新,更新證書應當在原由存儲介質上進行操作,除審核用戶身份外,服務內容與申請開戶相同。


(三)證書掛失,提供將作廢證書列入黑名單庫服務。


(四)信息查詢,提供查詢數字證書使用者公開信息服務。


(五)技術堅定,提供數字證書及數字簽名的技術鑒定和證明服務。


(六)特殊服務,提供密鑰代管、密鑰更新、相關軟件開發、安全系統開發、電子上午咨詢與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六條(用戶權益)
數字證書發放、驗證和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用戶付費后有權得到本辦法第五條中規定的相應服務。


第七條(價格管理形式)
申請開戶、證書更新、證書掛失、信息查詢、技術鑒定等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特殊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由市場物價局同市信息辦制定發布;市場調節價由市CA中心與用戶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議確定。


第八條(定價程序)
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應當由市CA中心向市信息辦提出指定和調整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的申請,并提供成本及相關資料,竟市信息辦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數字證書發放、驗證和管理的服務價格,在一年試運行期內,市CA中心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擬定服務收費標準,報市物價局、市信息辦備案。


第九條(價格結算)
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實行境內、境外分別結算。境內申請數字證書認證服務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境外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以外幣進行結算。


第十條(明碼標價)
市CA中心及其業務受理點應當在業務辦理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價目表,做好明碼標價,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物價部門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行政措施)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信息辦可以對其同胞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通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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