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發展,根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鼓勵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產品設計(含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開發,下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電路(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下同)。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并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集成電路產品可享受《鼓勵政策》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管理全國集成電路企業和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
?。ㄒ唬彾?、授權全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
(二)監督檢查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工作;
(三)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四)公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及產品認定目錄,并頒發認定證書;
?。ㄎ澹┟磕暌酝ǜ嫘问桨l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結果;
?。┦芾韺φJ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有關認定決定的異議申訴。
第五條 集成電路認定機構負責受理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進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產品的年審工作。
第六條 認定機構在認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并為申請企業保密秘密。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ǘ┚哂信c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范,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由企業向集成電路認定機構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履行認定程序(認定程序附后)。企業在申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或產品認定時,提交的資料及其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第九條 申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呻娐吩O計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呻娐樊a品認定申請表;
?。ǘ┢髽I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集成電路產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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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家對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產品,實行自動登記、社會監督制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將自己設計、銷售的產品建立集成電路設計產品網頁,并鏈接到中國集成電路IP網站(h t t p://w w w. ChinaICIP.co m)上。
第十二條 國家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實行年度審查制度,認證機構將年審結果報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按規定的時限遞交年度審查報告,逾期未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優惠政策;年審不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四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認定機構作出的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通告發布后兩個月內,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并提交異議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信息產業部應在收到申訴后五天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訴;決定受理的應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就該異議是否成立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變更情況時,須在變更后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或重新申報手續。
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發現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機構核實后應立即報請信息產業部取消其認定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經查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申請集成電路企業認定和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尚未認定的,不予認定;已認定的,認定機構應報信息產業部撤銷其當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其產品的認定資格,并由信息產業部予以通告。
第十八條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憑有效認定證書及信息產業部的認定通知,向有關部門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