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根據《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工商部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評審委員會


  第三條市工商部門每年組織設立上海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當年著名商標的認定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且需具有一定的社會代表性、公信力和專業知識。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別由市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商標工作的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下設上海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工作機構。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占當年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委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參與評審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認定、異議、撤銷等事項;


  (二)討論并確定有關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參與起草、制訂促進本市商標事業發展的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四)參與指導本市企業商標工作;


  (五)監督、指導評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擔《辦法》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則;


  (二)保守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商業秘密;


  (三)保持廉潔自律,主動拒絕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任何饋贈、報酬,以及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申請回避;


  (五)履行《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評審辦公室設在市工商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調查核實區、縣工商部門遞交的申請材料,向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及消費者代表征求意見;


  (二)調查核實擬認定著名商標的異議情況;


  (三)跟蹤調查處于觀察期的著名商標;


  (四)承擔《辦法》規定或者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條申報著名商標時,申請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設立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注冊證明;


  (三)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服務)市場占有率證明;


  (四)近3年申請人及其申請商標商品(服務)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五)申請認定商標的獲獎及認證情況;


  (六)申請認定商標的使用和保護情況;


  (七)申請人近3年無嚴重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項中,申請人為本市戶籍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持有本市居住證的,應當提交《上海市居住證》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上海市居住證》有效和持證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條《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商標權屬無爭議,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請認定商標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爭議程序中;


  (二)申請認定商標正向國家工商總局辦理轉讓或者移轉手續;


  (三)申請認定商標因權屬問題正在訴訟中;


  (四)對商標權屬有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商標注冊滿2年并實際使用滿3年的截止日為:當年著名商標申請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條《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注冊人,是指福利機構、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所在地的區、縣工商部門,是指申請人設立登記證明上載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證明上載明的住所地的區、縣工商部門。申請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其所在地為相關證明上所載明的地址。


  共有商標注冊人申請著名商標時,應當由該商標的共有人書面委托一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共有人作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區、縣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認為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期限不計入受理期限內。


  第十六條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工商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未在申請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請材料的;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且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對申請材料予以補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第十七條評審辦公室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調查核實申請材料的相關情況。


  評審辦公室認為申請材料需要補充說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說明。


  第十八條評審辦公室應當對調查核實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并與申請材料一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集中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投票采取兩輪制。認定申請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時,須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評審。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及投票。


  第二十一條對已經通過評審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評審辦公室應當調查核實異議內容,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評審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


  評審辦公室應當將審議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四章著名商標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上海市著名商標”字樣,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著名商標”、“市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等。


  第二十三條“上海市著名商標”標識由標準圖形和標準色構成(見附件),不得隨意變化。


  第二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依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規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識。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著名商標許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識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應當在核準變更后向市工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的設立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二)商標注冊證明;


  (三)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證明;


  (四)著名商標認定證書。


  著名商標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蓋公章;著名商標所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提交的材料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工商部門應當依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強著名商標管理工作;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處: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認定范圍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識的;


  (二)著名商標所有人未對核準變更的商標注冊事項申請備案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認定證書等證明文件的;


  (四)著名商標失效后,原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繼續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識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自動失效: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已經喪失商標權的;


  (二)著名商標所有人終止或者死亡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遷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證》失效的;


  (四)著名商標有效期限屆滿的。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工商部門應當指導、鼓勵、支持著名商標所有人開展下列商標保護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標維權保護制度;


  (二)規范商標許可使用行為;


  (三)開展商標保護培訓和教育;


  (四)異地商標維權;


  (五)其他商標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工商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著名商標所有人的經營狀況。


  第三十條市工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相關部門、社會團體收集有關著名商標商品質量的信息,并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社會關注度高的著名商標商品進行質量跟蹤調查。


  第三十一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辦法》第二十七條所指情形的,評審辦公室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查處記錄、有關社會團體提供的消費者投訴記錄等信息,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


  第三十二條評審委員會對是否撤銷著名商標存在重大爭議的,可以視情況設立不超過3個月的觀察期,由評審辦公室進行跟蹤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提交評審委員審議。審議結果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有關表式由評審辦公室統一制作。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1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7日。1996年8月14日頒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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