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以下簡稱新《規定》)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以下簡稱新《標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條件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均可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依法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企業,只可申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二)因建設工程勘察未對外開放,資質審批部門不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含新成立、改制、重組、合并、并購等)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資質。
(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涵蓋所有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和專項資質。凡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不需單獨申請工程設計行業、專業或專項資質證書。
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涵蓋該行業資質標準中的全部設計類型的設計資質。凡具有工程設計某行業資質的企業不需單獨申請該行業內的各專業資質證書。
(四)具備建筑工程行業或專業設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相應范圍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照明工程設計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單獨申請以上專項工程設計資質。
(五)有下列資質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按照升級申請辦理:
1.具有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乙級資質的企業,申請與其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對應的甲級資質的;
2.具有工程設計行業乙級資質或專業乙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現有資質范圍內的一個或多個專業甲級資質的;
3.具有工程設計某行業或專業甲、乙級資質的企業,其本行業和本專業工程設計內容中包含了某專項工程設計內容,申請相應的專項甲級資質的;
4.具有丙級、丁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乙級資質的。
(六)新設置的分級別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自正式設置起,設立兩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允許企業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申請資質等級,不受最高不超過乙級申請的限制,且申報材料不需提供企業業績。
(七)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直接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不同類別的工程設計資質的,應從乙級資質開始申請(不設乙級的除外)。
(八)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各項指標不得重復計算。
(九)允許每個大專院校有一家所屬勘察設計企業可以聘請本校在職教師和科研人員作為企業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但是其人數不得大于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職教師和科研人員作為非注冊人員考核時,其職稱應滿足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要求,從事相應專業的教學、科研和設計時間10年及以上。
二、申報材料
(十)因《工程勘察資質標準》未修訂,除本實施意見另有規定外,工程勘察資質的有關申報材料要求仍按建辦市函[2006]274號文辦理。
(十一)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1);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文本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6.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注冊管理部門蓋章的注冊變更表或初始注冊表;
7.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復印件,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8.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注冊、非注冊)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9.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十二)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升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1);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4.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6.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復印件,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7.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8.滿足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合同主要頁的復印件;建設單位(業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試運行證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十三)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增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1);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4.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6.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復印件,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7.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十四)申請設計綜合資質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4.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注冊執業證書、身份證明等復印件及“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5.甲級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6.大型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同,試運行或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
7.企業相應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加蓋執業印章)、身份證明復印件;
9.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以上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科技進步獎證書復印件;
11.國家、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發布批準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頁(包括出版物名稱、批準部門、主編或參編單位名稱、出版社名稱)復印件;
12.專利證書、專有技術發布(批準)文件或工藝包認可、認定、鑒定證書復印件;
13.ISO9001標準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14.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十五)延續工程設計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1);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4.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5.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畢業證書等復印件,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6.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十六)已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甲級勘察設計資質的,還應提供相應規模的工程勘察、設計業績或工程總承包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主要頁的復印件;建設單位(業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試運行證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十七)企業因注冊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注冊地址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由企業提出變更理由及變更事項,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簽署的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4.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5.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1)企業名稱、注冊資本變更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變更的,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地址變更的提交新的辦公場地的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借)合同和所租(借)場地的產權證明。
具有工程勘察甲級、工程設計甲級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變更注冊名稱的,企業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負責辦理。其它所有資質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但其中涉及企業資質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辦理。
(十八)企業合并、分立、改制、重組后,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工程勘察設計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2.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級、工程設計甲級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除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資質變更前原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注銷證明及資質變更后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乙級及以下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二十)材料要求
1.申請設計綜合資質的,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請一個行業的設計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個行業的設計資質,增加一份申請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請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專項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附件材料份數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紙裝訂成冊,并有目錄和分類編號;技術人員證明材料應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請表所列技術人員順序裝訂。需要核實原件的,由資質受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并在初審部門審查意見表中由核驗人簽字。其中資質證書正、副本須全部復印,不得有缺頁。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注冊執業人員應加蓋個人執業印章(非注冊人員除外)。材料中要求加蓋公章或印鑒的,復印無效。
3.企業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要如實填報《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對其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要清楚、齊全,出現數據不全、字跡潦草、印鑒不清、難以辨認的,資質受理部門可不予受理。
三、資質受理審查程序
(二十一)資質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提出的資質申請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十二)依據新《規定》第八條,各有關資質初審部門應當對申請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企業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與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為記錄以及個人業績材料等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填寫初審部門審查意見表。各有關資質初審部門應在規定初審時限內,將初審部門審查意見表、《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附件材料和報送公函一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具有下列情況的申請人,不予受理資質申請材料:
1.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按照新《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受理的。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收到各有關資質初審部門的初審材料、直接受理的企業資質申請材料組織審查或轉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并將審核意見予以公示。對于準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申請,在建設部網站發布公告,并頒發資質證書。
(二十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按首次申請辦理。
(二十四)對企業改制、分立、重組、合并設立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1.整體改制的企業,按本實施意見第(十七)條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2.重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承繼重組、合并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和范圍。重組、合并后不涉及資質升級和增項的,按本實施意見第(十七)條資質變更程序辦理;涉及資質升級或增項的,按照160號部令中的審批程序核定。
3. 企業分立成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時,分立后的企業應分別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資質。
(二十五)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負責實施審批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其資質受理審批程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準予資質許可的批準文件,批準企業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基本信息的電子文檔。
(二十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按規定程序申請獲得甲級資質或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證書后30日內應將準予許可的公告、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基本信息的電子文檔,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告知性備案。
教育部直屬高校所屬勘察設計企業參考上述規定辦理。
四、資質證書
(二十七)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由審批部門負責頒發,并加蓋審批部門公章。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資質證書編號規則。
(二十八)各序列、各級別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全國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置審批性準入條件、收取費用。
(二十九)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三十)企業需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下列材料,經其資質初審機關簽署意見,報資質許可機關辦理。企業在申請補辦前應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的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簽署的申請補辦證書的申請;
2.《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及電子文檔;
3.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的聲明。
五、監督管理
(三十一)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的企業資質實施動態監督管理。按照新《規定》對企業的市場行為以及滿足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等方面加強檢查,并將檢查和處理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具體抽查企業的數量和比例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監督檢查。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監督檢查;
2.抽查和巡查。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隨機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十二)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其中集中監督檢查方案應予以公布;
2.檢查應出具相應的檢查文件或證件;
3.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4.實施檢查時,應首先明確監督檢查內容,被檢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并對其工程勘察設計資質重新核定,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對拒不提供被檢資料的,予以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提供被檢資料。
5.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由被檢單位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6.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或者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和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進行核實,依法提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建議。
7.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匯總,連同有關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建議,向派出機關報告,并書面告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十三)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同時告知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六、關于《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有關說明
(三十四)資歷和信譽
1.企業排名
綜合資質中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經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年度報表,對各申報企業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或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額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名;年度勘察設計營業收入、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其數額以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審計機構出具的申報企業同期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2.注冊資本
新《標準》中的注冊資本,是指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的實收資本。
(三十五)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
新《標準》中所稱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是指企業中對所申請行業的工程設計在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
2.專業技術負責人
新《標準》中所稱專業技術負責人,是指企業中對某一設計類型中的某個專業工程設計負總責的人員。
3.非注冊人員
新《標準》中所稱非注冊人員是指: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取得了某個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但還沒有啟動該專業注冊的人員;
(2)在本標準“專業設置”范圍內還沒有建立對應專業的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人員;
(3)在本標準“專業設置”范圍內,某專業已經實施注冊了,但該專業不需要配備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只配備對應該專業的技術人員;或配備一部分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一部分對應該專業的技術人員(例如,某行業“專業設置”中“建筑”專業的技術崗位設置了二列,其中“注冊專業”為“建筑”的一列是對注冊人員數量的考核,“注冊專業”為空白的一列則是對“建筑”專業非注冊技術人員數量的考核。)。
4.專業技術職稱
新《標準》中所稱專業技術職稱,是指經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行業或中央企業、省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從事工程設計時,講師、助理研究員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級職稱;副教授、副研究員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級職稱;教授、研究員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級職稱。
5.專業設置
新《標準》“各行業工程設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專業設置欄目中的專業,是指為完成某工程設計所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以下簡稱崗位),其稱謂即為崗位的稱謂。
在新《標準》中,將高等教育所學的且能夠直接勝任崗位工程設計的學歷專業稱為本專業,與本專業同屬于一個高等教育工學學科(如地礦類、土建類、電氣信息類、機械類等工學學科)中的某些專業稱為相近專業。本專業、相近專業的具體范圍另行規定。崗位對人員所學專業和技術職稱的考核要求為:學歷專業為本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與崗位稱謂相符。
在確定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為有效專業人員時,除具備有效勞動關系以外,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非注冊人員學歷專業、職稱證書的專業范圍,應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和稱謂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作為有效專業人員認定:
(1)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不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與崗位稱謂相符,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2)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空缺或與崗位稱謂不相符,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3)學歷專業為相近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與崗位稱謂相近,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4)學歷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均與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專業學習結業證書,從事工程設計10年及以上,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6.個人業績
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個人業績是指,作為所申請行業某一個大型項目的工程設計的項目技術總負責人(設總)所完成的項目業績;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的個人業績是指,作為所申請行業某個大、中型項目工程設計中某個專業的技術負責人所完成的業績。
建筑、結構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業績,也可是作為所申請行業某個大、中型項目工程設計中建筑、結構專業的主要設計人所完成的業績。
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中的非注冊人員,均須按新《標準》規定的對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需考核業績的要求,按相應專項資質標準對個人業績規定的考核條件考核個人業績。
7.企業業績
(1)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不考核企業的業績;
(2)申請乙級升甲級資質的,企業業績應為其取得相應乙級資質后所完成的中型項目的業績,其數量以甲級資質標準中中型項目考核指標為準;
(3)除綜合資質外,只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該資質時不考核企業業績;
(4)以工程總承包業績為企業業績申請設計資質的,企業的有效業績為工程總承包業績中的工程設計業績;
(5)申請專項資質的,企業業績應是獨立簽定專項工程設計合同的業績。行業配套工程中符合專項工程設計規模標準,但未獨立簽定專項工程設計合同的業績,不作為申請專項資質時的有效專項工程設計業績。
8.專有技術、工藝包(軟件包)
本標準中的專有技術是指企業自主開發、申報,經所在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行業的全國性專業社團組織等認定并對外發布的某項技術。本標準中的工藝包是指企業引進或自主開發的,用于工程設計關鍵技術或核心技術,經所在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行業的全國性專業社團組織等認可的工藝包(軟件包)。
9.承擔業務范圍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各行業的工程項目設計、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業務;其同時具有一級施工總承包(施工專業承包)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相應類別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包括設計和施工)及相應的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專業承包)業務;其不具有一級施工總承包(施工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業務,但應將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設計、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業務。承擔工程總承包業務時,應將工程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
(三十六)對于申請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在已啟動的工程勘察設計系列(造價系列)的注冊專業數量未達到五個專業前,已啟動注冊工程師考試但未啟動注冊的專業可視為有效注冊專業,已取得該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視為有效注冊人員。在申請資質時需提供這些人員的注冊申請表或本人同意在該企業注冊的聲明、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工程勘察設計系列(造價系列)的注冊專業數量達到或超過五個專業后,申請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時,需提供注冊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印鑒、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十七)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標準中所稱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設計的人員;行業、專業、專項資質標準中所稱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以及結構設計、機電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中的合伙人,年齡限制在60周歲及以下。
(三十八)新《標準》中的注冊人員具有二個及以上注冊執業資格,作為注冊人員考核時只認定其一個專業的注冊執業資格,其他注冊執業資格不再作為相關專業的注冊人員予以認定。
(三十九)持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其承接業務范圍,以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規定的承接業務范圍為準。持新《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其承接業務范圍,以新《標準》規定的承接業務范圍為準。
(四十)申請各專項資質的,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設計師、總工程師,以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非注冊人員的資格條件以相應專項資質標準規定的考核條件為準。其中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非注冊人員的學歷、職稱條件在專項資質標準未作規定的,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確定。
申請建筑工程設計丁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從業年限以建筑工程設計專業丁級資質標準規定的考核條件為準。
(四十一)對于新《標準》新設置的軍工(地面設備工程、運載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導彈工程)、機械(金屬制品業工程、熱加工、表面處理、檢測、物料搬運及倉儲)、鐵道(軌道)、水運(港口裝卸工藝)、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設施)、農林(種植業工程)等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照明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業可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申請不同級別的資質。2009年4月1日以后,企業新申請以上類別工程設計專業或專項資質的最高等級為乙級(不設乙級的除外)。
七、過渡期有關規定
(四十二)自新《標準》發布之日起,新申請資質、申請增項資質、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應按新《標準》提出申請。各地區、各部門按原《標準》已經受理的申請材料報送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截止日期為2007年8月31日。
(四十三)為確保新舊資質證書的平穩過渡,按照“簡單、便捷、高效”的原則,對已經取得行業設計資質、行業部分設計資質、專業事務所資質(暫定級除外)的企業,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在滿足原《標準》的條件下,其資質證書繼續有效。2010年3月31日以前,企業只需滿足新《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等基本標準條件,即可按照新舊設計類型對照關系換領有效期為5年的新資質證書,具體換領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原資質證書作廢。
已經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暫定級除外)的企業,應在2008年3月31日前達到新《標準》規定的相應資質標準條件,從2008年4月1日起,我部將按照新《標準》開展換證工作,具體換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已經取得主導工藝設計資質、綜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應在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標準》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并換發新資質證書,核定后證書有效期為5年。其現有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過期作廢。
(四十四)按原《標準》取得暫定級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在其暫定級屆滿前60日提出轉正申請,對符合新《標準》的,給予轉正,證書有效期為5年;對符合原《標準》的,給予轉正,證書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證書到期后需按新《標準》重新核定,核定后證書有效期為5年;對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原《標準》的,按新《標準》重新核定,核定后證書有效期為5年。
企業按新《標準》申請資質轉正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按本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申請資質升級所應提交的申報材料要求辦理。企業按原《標準》申請資質轉正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仍按建辦市函〔2006〕274號文相應要求辦理。
(四十五)企業如因證書變更等換領證書(專項資質除外)的,符合新《標準》設置要求的,且滿足新《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等基本標準條件,即可按照新舊設計類型對照關系換領有效期為5年的新資質證書。不符合新《標準》設置要求或不滿足新《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等基本標準條件的,換領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資質證書。
(四十六)原已取得市政行業風景園林專業資質的企業,可直接換領新標準中相應等級的風景園林專項資質。
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附件2:《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