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的管理,保證國家和市政府軟件優惠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和《北京市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要堅持統一政策、歸口管理、服務企業、促進發展的方針,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準確的工作原則。 管理機構和認定機構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其職責是: 1、 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確定本市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2、 會同市稅務部門審核批準本市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的結果,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3、 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4、 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審查和批準本市行政區域內國產軟件的登記,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第四條 本市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由市科委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年審和軟件產品登記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1、 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申請; 2、 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提出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報市科委審核; 3、 對申請軟件產品登記的產品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報市科委批準。 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軟件產品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及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的企業,均可申請軟件企業認定。獲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 1、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 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 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4、 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 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序 1、 申報企業填寫認定申請表,準備申報材料; 2、 企業持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申請認定,認定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評審; 3、 軟件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市科委審核; 4、 市科委審核并會簽市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標準和程序同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年審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審結果由市科委審核并會簽市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部和市科委公告。年審不合格的企業,不再享受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有關軟件企業的鼓勵政策。 第十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企業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市科委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在15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 第十二條 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獲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產品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軟件產品的登記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1、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3、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4、在我國境內開發并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5、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程序 1、 申報企業填寫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準備申報材料; 2、 企業持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申請登記。認定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產品樣品及其申請材料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的軟件產品報市科委批準; 3、 市科委批準后,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并報市稅務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備案; 4、 軟件產品在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并經信息產業部通告后,其登記備案生效。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另行頒布。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和產品登記時,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將撤銷該企業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 對違反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認定機構,市科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十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和登記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原京科新發[1999]第352號《關于下發〈北京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
北京市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