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8年8月31日,萬眾期盼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依據電商法,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眾所周知,現代人的生活已經越來越離不開互聯網,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7年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約為36.63萬億元,其中全國網上零售額約為7.18萬億元,占比約為19.6%。由此可見,網上消費(下稱“網購”)已滲透到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交易就會有糾紛,由于網購無法讓消費者在現場體驗商品/服務,一些無良商家便借機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服務,從而導致網購商品/服務的質量問題層出不窮;此外,參與網購的消費者需提供收貨信息(包括收件人、聯系電話和地址等),而該等信息被非法買賣和泄露的事件也屢見不鮮。雖然,《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解決網購類糾紛的法律依據,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并非專門針對網購糾紛,而且其相關規定也比較原則,這給裁判機關的網購案件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電商法的出臺無疑給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文將嘗試對電商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讀,并結合楊春寶律師團隊在電商法律服務方面的實踐經驗,對電商法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1]的影響進行分析。
一、電商法的適用范圍
與此前出臺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多僅涉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下稱“電商平臺”)有所不同,電商法將所有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含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主體均納入其適用范圍,不僅包括電商平臺,還包括平臺內經營者(下稱“平臺商家”),以及通過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從事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的主體。但是,電商法同時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
- 規范經營
依據電商法,除無須取得許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之外,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如需)并依法納稅。其還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如有)及該等信息的更新,如擬終止經營電商業務的,應提前30日持續公示。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提供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 對消費者的主要義務
2.1信息保護和使用
2.1.1信息保護
除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如《網絡安全法》等)的前提下收集、使用其用戶信息之外,電商法還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向其提供相關信息。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對其用戶查詢、更正、刪除信息和注銷賬戶設置不合理條件,如用戶選擇注銷賬戶,其信息應立刻予以刪除或依法或依約定保存。
2.1.2信息使用
提及信息使用,筆者不得不岔開話題說一下在某電商平臺的購物經歷。記得若干年前有一次在某電商平臺買了個收納箱,第二天再打開該電商平臺時,居然發現首頁上全都是收納箱的購物鏈接,一時間感嘆該電商平臺的廣告投放不可謂不精準。如果說此前對于諸如此類的精準廣告投放并不存在明確法律依據,那么電商法則以法律的形式首次對其予以認可,即,電子商務經營者能夠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搜索結果,但該法同時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換言之,不能僅僅提供針對消費者特征的搜索結果。
2.2保障知情權和選擇權
經常網購的人,對于“職業好評師”或許并不陌生。不少網絡商家為了宣傳自身的商品或服務,就私下招募一些人與其進行大量虛假交易,并編造用戶評價,以此來給自身的商品或服務“鍍金”,從而“釣”到有真實需求的消費者。而這種行為因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為電商法所禁止,當然,該行為也同時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關于“禁止虛假宣傳”的規定。此外,向消費者發送的廣告應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值得一提的是,電商法特別規定了電商平臺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障義務,即,電商平臺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并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顯著標明系“廣告”。
而提到選擇權,此前被眾多電商頻繁使用的“搭售”伎倆,以后也很難行得通了。對于“搭售”,相信大家并不陌生,舉例而言,當我們在某電商平臺購買機票時,在付款頁面可能會默認勾選延誤險或意外險等附加商品或服務,而由于這些附加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相對于機票而言通常較低,因而消費者可能并不會注意或在意,于是便“被選擇”了該等附加商品或服務。而電商法則明確禁止這種“默認搭售”行為。
2.3訂立合法的電商合同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消費者訂立電商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并保證消費者在提交合同前可更正輸入錯誤。同時,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電子商務經營者還應向消費者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2.4如約交付商品或服務
毋庸置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如約(包括但不限于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并承擔相關運輸風險。除此之外,針對共享經濟(如共享單車、共享充電寶等)等新型電商模式所涉及的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情形,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押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明確,并及時退還。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還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
以上楊春寶律師團隊主要分析了電商法對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整體性規范。如前所述,電商法下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包含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但在實踐中,國內的主流電商平臺大多既有自營業務又有平臺商家業務,因此我們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主要由電商平臺和平臺商家所構成,而電商法偏重于對電商平臺的約束也從側面驗證了我們的觀點。因此,以下我們將就電商法對電商平臺和平臺商家的影響進行分別解讀。
三、電商平臺的義務?
依據電商法,電商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這個定義可知,電商平臺系網購交易雙方或各方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網購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橋梁是否堅固,紐帶是否結實。因此,電商法專門為電商平臺設置了一個獨立章節,對其加以規范。該等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 對平臺商家進行規范
依據電商法,電商平臺應對平臺商家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進行登記與核驗,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報送該等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和/或稅務登記的平臺商家進行登記并為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利。如發現平臺商家應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或存在提供違禁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的,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平臺商家的違法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及時公示。
- 制定必備的平臺規則
電商法規定電商平臺應基于“三公”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規則、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等。此外,還規定了電商平臺應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確保平臺商家和消費者能夠獲取。
而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修改對于弱勢的平臺商家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電商法對此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以平等保護平臺商家的利益,對此,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分析。?
- 保存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健全信用評價
依據電商法,電商平臺應記錄、保存平臺上的商品和服務以及交易信息,并確保其完整、保密、可用,該等信息的保存時間為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電商平臺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和穩定,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并應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此外,電商平臺還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相關規則,并不得刪除消費者的評價。
- 區分自營業務和平臺商家業務
眾所周知,大型的電商平臺通常都同時具備自營業務和平臺商家業務,為避免電商平臺利用自身平臺優勢誤導消費者,電商法規定,電商平臺應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商家開展的業務。并且,電商平臺應對其自營業務依法承擔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依據電商法,電商平臺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聲稱某平臺商家(下稱“當事商家”)侵犯其知識產權的侵權通知(下稱“侵權通知”)和初步證據后,應及時采取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將侵權通知轉遞給當事商家。在接到當事商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下稱“未侵權聲明”)和初步證據后,應將該聲明轉遞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如在轉遞該聲明后15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投訴或起訴通知的,應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外,電商平臺應及時公示侵權通知和未侵權聲明。
此外,電商平臺還應積極協助消費者向平臺商家進行維權,為平臺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時,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也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四、平臺商家的權利?
依據電商法,平臺商家是指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相較于設立專章規范電商平臺的經營活動而言,電商法并未對平臺商家設置高于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平臺除外)的特殊要求,因此我們理解,本文第二部分的內容已基本涵蓋了平臺商家應向消費者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此不再贅述。因此,楊春寶律師團隊將在下文中重點分析電商法所明確的平臺商家面對電商平臺應享有的權利:?
- 有權對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說不”
依據電商法,電商平臺如需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除應在實施前公開征求意見外,還應允許不認同修改內容的平臺商家退出該平臺,也就是說,平臺商家有權對平臺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的修改“說不”。不得不說,對于在同電商平臺合作過程中向來處于弱勢地位的平臺商家而言,這一規定無疑為其在與電商平臺的談判時增加了不少底氣。我們在為一跨境電商客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經常為其審閱與各大電商平臺的合作協議,其中不乏諸如“商家必須無條件接受平臺的各項交易規則及其修改,并應及時做出相應的經營調整,否則應視為違約…...”之類的霸王條款,而在電商法出臺之前,該電商客戶出于促成交易的考量,通常都會選擇接受該等顯失公平的條款,如今終于可以依法取舍了。如果平臺商家選擇退出平臺,電商平臺應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除了可以拒絕接受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之外,平臺商家還有權對平臺規則中無理限制其交易和交易價格,或不合理收費的內容“說不”。
- 有權就惡意侵權通知獲得賠償
在以往,如電商平臺收到侵權通知,其通常會立即終止當事商家的交易和服務,即使在事后證明系“錯殺”,當事商家也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這樣的狀況令不少平臺商家叫苦不迭。而電商法則對侵權通知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除了規定侵權通知應包含初步證據,以及平臺商家有權提交未侵權聲明外,還規定了平臺商家有權就惡意侵權通知獲得加倍賠償。
結語
在上文中,楊春寶律師團隊主要分析了在電商法下,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履行的主要義務,以及電商法對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中堅力量的電商平臺和平臺商家的主要影響。我們建議電商平臺和平臺商家應當在電商法實施之前對平臺或網店進行全面自查,排除任何違反電商法以及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風險。此外,電商法還鼓勵電商平臺與平臺商家共同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并認可電商平臺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從整體上而言,電商法的許多規定均體現了強烈的時代特征,并且具備很強的可操作性,稱得上是一部與時俱進的行業法律。不過,我們也留意到,電商法對于近幾年來越發流行的跨境電商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性,并未有詳細指引。作為長期為跨境電商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我們強烈建議監管層能夠盡快出臺針對跨境電商的實施細則,真正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國際合作,從而有力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
[1]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大成上海辦公室TMT業務組牽頭人。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 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表數十篇并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