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持股會成員能否行使股東權

自然人B、C、D于2000年7月共同出資設立A公司。2002年4月,A公司成立了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持股會)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持股會未經登記,理事長為B。2002年4月,持股會向E出具了出資證明書。該出資證明書注意事項中記載: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持股會承擔責任;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持股會章程中,也有相同規定。2002年9月19日, B、C、D作出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D將其在A公司的出資轉讓給B,并據此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章程和相關文件上登記的股東為C和B。2007年5月25日,C和B召開A公司第二屆第十次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將A公司所有的“分布處理平臺”和“網絡管理平臺”兩個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無償轉讓給控股子公司F公司。 請問:E作為持股會會員,是否有權以其享有A公司股東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A公司第二屆第十次股東會決議中將A公司的“分布處理平臺”和“網絡管理平臺”兩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無償轉讓給F公司的內容為無效,并且要求作出上述決議的股東C與B賠償A公司的損失?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如果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E如果提出確認A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作出上述決議的股東C與B賠償A公司的損失,其前提是在C與B作出A公司第二屆第十次股東會決議時, E具有A公司股東的身份,并且股東會決議違法或者侵害了A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注意到,E確實持有持股會出資證明書。但是,在該出資證明書中的注意事項中欄目中記載: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持股會承擔責任;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持股會章程中,也有相同規定。
其次,持股會章程還規定,A公司內部職工以自己出資或以其他方式擁有的股份,由持股會統一管理,并行使股東權利。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按持股比例投票行使表決權。持股會章程的上述規定意味著,行使A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利的主體,是持股會這一機構而不是持股會的各個會員。持股會各會員只能通過約定的議事規則在持股會內部表達其觀點并通過表決程序形成持股會的合意,而后由持股會予以實施,而不能以其具備持股會會員身份為由在持股會議事范圍之外自行主張權利。
第三、持股會未經注冊登記,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且根據A公司歷次修改的章程,持股會不是A公司的股東,在A公司股東會作出第二屆第十次股東會決議時,登記的股東只有C與B,A公司全部注冊資本金由上述二人出資。因此,持股會本身并不享有作為A公司股東的權利,在此前提下,E作為持股會的會員不可能享有A公司的股東權。
綜上所述,E并非A公司的股東,因而并不是適格的原告,也就是說,E不能提起確認A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訟,也無權要求作出上述股東會決議的C與B賠償A公司損失。退而言之,B和C兩位股東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不應當認定為無效,也不應當予以撤銷。當然,是否侵害了其他股東權益,則需具體分析。(本文發表于《科技創業》2009年第2期)

最后編輯于:2019-09-13 15:44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