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資源是不是商業秘密(2008)

新勞動法中提到員工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是不是商業秘密?如果是,應如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回答你的問題前,我們應當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具體而言,首先,商業秘密應當不為公眾所知悉,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只有特定的人能夠通過某種特別方式取得。這里所說不為公眾所知悉,通常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如果某一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能認為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了,因而也就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其次,商業秘密應當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且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有關信息應當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如果某一信息雖然不為公眾所知,但是它并不具有商業價值,那么,這一信息也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第三,商業秘密權利人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該信息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不同的信息保密要求也不一樣,因此,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與該信息的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將會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情況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認為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五)簽訂保密協議;(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常情況下,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因此,通常情況下,只要對客戶資源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它就是商業秘密。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現在帶著客戶資源跳槽的現象比比皆是,而對于客戶資源又較難采取保密措施,因此簽訂保密協議就顯得特別重要。如上所述,簽訂保密協議是保密措施的一種,因此,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就員工如何保守包括客戶資源在內的商業秘密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此外,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即禁止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之后若干年內利用其所掌握的客戶資源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或者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當然,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公司必須作出相應補償,否則就侵害了員工的就業等權利。(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8年第3期)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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