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游來游去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根據章程已書面通知各位股東,其中一位股東因本人找不到送至其家人代轉,最終這位股東無故缺席了本次股東會議。該次股東會所作決議經另外幾位股東通過。請問律師:該次股東會決議是只保存到公司,還是必須要送達未參加股東?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召開股東會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通知”,此“通知”的形式乃應當遵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一般而言,應當送達該股東在公司章程上所注明的“地址或住址”(“其中一位股東因本人找不到送至其家人代轉”可以認定為已經盡力履行了通知義務),股東會決議應當保存在公司,法律并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應當送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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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1-03-2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