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知識產權資訊(27)

                                                        和華利盛知識產權簡報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9 期(總第 27 期) 2004 年 10 月 8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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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 專利權終止不得擅自拒絕支付使用費
★ 擅自使用他人效果圖施工構成侵權
★ 已公開的客戶資料不屬于商業秘密
★ 對員工競業禁止的限制應合理有據


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原告廈門華僑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廈華電子公司)訴被告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長虹電器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藍島大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廈華電子公司訴稱,廈華電子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CHDTV”商標。2003年以來,廈華電子公司發現長虹電器公司北京分公司經銷的多種規格的電視機產品及其產品宣傳彩頁、用戶手冊等物品上使用了與廈華電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字樣,侵犯了廈華電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結合本案事實而言,“HDTV”是本行業中技術術語—“高清晰度電視”的英文縮寫,已作為國家標準予以明確。雖然廈華電子公司提交了《廈華企業標志評分表》用以證明“CHDTV” 是CHINA HARWA DEVELOPING TOWARDS VICTORY的英文縮寫,但這份證據是廈華電子公司的內部文件,并未對外公開,故無法確定其客觀性和真實性。而且,即便可以確認“CHDTV”是上述英文縮寫,但解釋“CHDTV”具體含義的中、英文文字均沒有出現在廈華電子公司核準注冊的商標中,且廈華電子公司注冊該商標的時間晚于載有“HDTV”技術術語的國家標準發布及實施的時間,因此,HDTV作為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技術術語的英文縮寫,廈華電子公司在行使“CHDTV”注冊商標專用權時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專利權終止亦不得擅自拒絕支付使用費


原告竇清訴被告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福瑞通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判令被告支付許可費11萬元。
竇清于2001年8月17日同被告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福瑞通公司)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使用費共計人民幣16萬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技術服務與培訓,并指導被告實施了該項專利。
在實施合同過程中,原告以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不向被告支付專利使用費11萬元為由,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查明,2002年4月8日,因原告未在規定期限之內繳納第4年度年費,99206660.3號一種真空保鮮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被終止。依許可合同約定,因許可方的原因致使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許可方支付違約金。故本案被告可以行使的權利是終止合同和要求支付違約金,而非拒絕支付許可費。因此,被告不能因原告沒有履行保證專利權有效義務作為拒絕支付專利使用費的理由,被告仍需支付專利許可費。


擅自使用他人效果圖施工構成侵權


原告北京派恩世紀展覽展示有限公司(簡稱派恩世紀公司)訴被告吉林市通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通田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被告損失2萬元。
原告訴稱,其依據通田公司要求為其設計車展展位方案,并將效果圖和施工圖多次傳真給通田公司。后通田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依據原告的設計圖進行其展位建筑制作,并將展位照片上載到其網站上,侵犯了原告對該效果圖享有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要求通田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僅向被告提供了展位效果圖,并未提供工程圖紙,且該效果圖是根據被告的設計思路和要求進行的設計,故派恩世紀公司對此圖不享有著作權。同時,被告的展位設計是根據其他公司的設計完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派恩世紀公司為通田公司設計的車展展位效果圖,是派恩世紀公司根據通田公司的要求所進行的設計。該設計有明確的構思和結構,是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圖形作品,派恩世紀公司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通田公司提出的設計思路和要求,提供的廣告語、企業標志和汽車圖像,均屬為創作提供的物質資料,而非創造性勞動。因此通田公司據此否定派恩世紀公司享有設計效果圖的著作權,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雖然通田公司參加車展的展位設計與派恩世紀公司設計的效果圖存在個別差異,但將二者進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對比時,在整體上給人的視覺感受是同一的,一般公眾施以通常注意難以區分二者的差異。故通田公司未經確認而使用派恩世紀公司的設計圖,侵犯了派恩世紀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判令通田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已公開的客戶資料不屬于商業秘密


原告北京市慧聰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慧聰公司)訴被告劉楠、《中國遠程教育》雜志社(簡稱遠教雜志社)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慧聰公司訴稱被告劉楠與原告簽訂聘用合同和保密協議,明確規定其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任職。2002年5月17日,被告劉楠進入了被告遠教雜志社,將原告所擁有的商務資訊數據庫及客戶檔案軟件等全部經營信息泄露給被告遠教雜志社。被告遠教雜志社利用原告的商務資訊數據庫及客戶檔案于2002年6月開始出版了與原告商情廣告基本相同的廣告印刷品《教育設備采購指南》。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劉楠泄露的商業秘密為遠教雜志社出版、發行的《教育設備采購指南》中登載的廣告客戶資料和數據信息系公開出版、發行,且其數據收錄自www.edu.sinoBnet.com網訊,該刊物已在先公開了相關客戶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其經營設備的產品名稱、報價等經營信息,故原告主張的廣告客戶資料及其數據信息并不具有秘密性。因此,被告遠教雜志社出版、發行與原告期刊廣告內容相同和相似的廣告期刊的事實,并不是被告劉楠違反約定披露或允許被告遠教雜志社使用原告商業秘密的結果。故原告關于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對員工競業禁止的限制應合理有據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公司)訴被告昌東、被告成都索貝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貝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5日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大洋公司訴稱自己與昌東訂有勞動合同,昌東書面保證在調離后兩年內不從事與該公司相競爭的行業。但昌東違反競業禁止承諾,在競業禁止期間到最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索貝公司工作,利用在大洋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資源等商業秘密,采取不正當手段與大洋公司爭奪客戶資源,給大洋公司造成重大經濟和商譽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索貝公司利用昌東掌握的大洋公司商業秘密謀求不正當的商業利益,與昌東共同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昌東在大洋公司任職多年,但其并非大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在職期間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離職后更無上述義務的自然延伸,大洋公司將合同終止后的競業禁止義務交諸昌東必須具有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存在保護的秘密仍是判斷競業禁止是否合理有效的根據。庭審表明,2003年1月所訂立的保密協議書并非是針對昌東的情況而定,也并不是在昌東離職前的確認,而是大洋公司統一訂立新格式保密合同的一部分,該保密協議亦是千人一面,每人必簽,但并非所有簽約人均為合同所稱涉密人員。
昌東加入索貝公司對大洋公司可能會有影響,但到底是因為昌東本人能力還是昌東掌握了所謂重要秘密的緣故,大洋公司并無證據。大洋公司同樣無法證明昌東在索貝公司的就職直接構成了對其市場策略、產品改進的不利影響。因此,大洋公司所堅持的根據昌東的工作經歷及職務而作出的必然損害其利益的推論,過于籠統并且有限制勞動擇業權利的危險,法院并無采信的理由。故對大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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