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知識產權資訊(25)

                                                      和華利盛知識產權簡報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7 期(總第 25 期) 2004 年 8 月 9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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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火鍋底料外包裝侵權案 商品條碼確認侵權人
★“誠品建筑”侵犯誠品公司商標專有權
★ 網絡上載行為并不侵犯影院獨家發行權
★ 三七二一公司被告侵權 一審判決侵權行為不成立
★ 著作權被侵犯,人民大學獲賠二十八萬
★專利許可實施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火鍋底料外包裝侵權案 商品條碼確認侵權人


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重慶小天鵝火鍋底料廠;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小天鵝食品廠。7月8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上訴人所生產的“特鮮”火鍋底料的外包裝設計已落入被上訴人的“百年火鍋小天鵝”火鍋底料的外觀設計專利范圍,侵犯了被上訴人享有的外觀設計專有權。
經法院調查,“特鮮”火鍋底料的外包裝的色彩、風格、布局與被上訴人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包裝袋(百年火鍋小天鵝)極其相似。該火鍋底料的外包裝上印有上訴人的廠名、廠址及商品條碼,經有關部門鑒定,該商品條碼系上訴人所有,真實有效,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生產了“特鮮”火鍋底料,侵犯了被上訴人所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誠品建筑”侵犯誠品公司商標專有權


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世博偉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世博偉業公司在部分領域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標專有權,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北京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其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
原告經申請從2000年起在“圖書文具買賣”、“建筑”、“咖啡廳”等商品上有權專用“誠品”標識。而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開發的樓盤上使用“誠品建筑”名稱,并制作大量宣傳資料,頻繁使用“誠品”字樣,對“誠品建筑”進行宣傳。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對“誠品”標識的商標專有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法院調查,本案原告在第37類建筑物的營建,建筑等、第41類以書畫展覽方式經營畫廊業務等、第42類餐廳、咖啡廳等服務上注冊了“誠品”商標, 在這三類上享有商標專有權。被告在其開發的“誠品建筑”樓盤中,使用“誠品建筑”字樣,并在其廣告宣傳、網站宣傳中廣泛使用“誠品建筑”、“誠品書坊”、“誠品咖啡圖書館”等字樣,“誠品”字樣與原告誠品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同,其所使用的服務與原告誠品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確已侵犯原告在37類、41類、第42類上享有的“誠品”注冊商標專用權。


網絡上載行為并不侵犯影院獨家發行權


原告: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北京華網匯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后追加被告:湖南在線網絡傳播公司
6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稱其獲得了電影《終結者3》在中國地區的獨家發行權,而華網匯通技術服務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開辦的網站有償許可他人下載電影《終結者3》,華網匯通技術服務公司的合作伙伴湖南在線網絡傳播公司亦上載了該影片。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享有的獨家發行權,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對影片《終結者3》僅享有影院獨家發行權,而兩被告在網絡上上載影片的行為并不同于影院播放影片,故兩被告之行為為未落入華夏公司所享有的專有權之范圍,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七二一公司被告侵權 一審判決侵權行為不成立


6月8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及王俊被控侵犯武漢億房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專有權一案作出判決:被告并無侵犯原告的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不支持原告訴求。
原告稱國家商標局已于2002年10月14日核準原告注冊“億房”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核定原告在電子信息的傳遞等服務行業,享有使用該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的專用權。原告在三七二一公司開辦的3721網站上注冊了“億房”的網絡實名,并與原告開辦的“億房”網連接。后被告王俊向三七二一公司繳費注冊了“億房網”網絡實名,并與其經營的武漢房屋信息網鏈接,使原告的大批網絡客戶誤以為其開辦的武漢房屋信息網是原告的“億房”網。而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在接受了原告的注冊申請后又接受王俊的申請,兩者都構成了對原告所享有的商標專有權的侵犯。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00元。
經法院調查認定,網絡實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種互聯網服務,是申請網絡實名注冊者實現直達其網站的關鍵詞,僅是網上服務,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兩者的糾紛應按照《網絡實名注冊規范》和《網絡實名服務條款》規定的方式來解決。被告提供的證據:關于對網絡實名“億房網”暫停服務的通知、王俊同意接受三七二一公司暫停“億房網”網絡實名的回函、三七二一公司復議通知函稿三份、有關“億房”和“億房網”實名相關信息,表明三七二一公司已按約定履約。原告億房公司是注冊號為1955752號“億房”文字加圖形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其商標權的保護應在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8類,即電信服務類予以保護。億房公司以“億房”商標作為其網站的網絡實名,其網上服務應在商標核準范圍內提供服務,而億房網的服務是房屋信息等,不在該商標核準服務項目范圍內。因此,兩被告的侵權行為并不成立。


著作權被侵犯,人民大學獲賠二十八萬


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中國人民大學告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及科學技術部西南信息中心侵犯其著作權一案作出判決:兩被告擅自將原告出版的學術期刊以掃描錄入方式進行復制、匯編制作成《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并進行銷售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權,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二十八萬零七百三十二元,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對涉案期刊享有著作權;原告的訴訟時效是否已過。
根據國務院2001年12月12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本案原告是上述期刊雜志的主辦單位,應是這些期刊作品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根據民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故法院判定原告也應是其期刊作品的權利人,因而期刊作品享有著作權。
對于2003年網絡版的時效問題雙方并無爭議。而1999年的光盤版侵權的時效問題,經法院調查,原告所屬的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編輯部曾以維普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雖因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被終審裁定駁回起訴。但已構成訴訟時效計算的中斷的事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應從法院的終審裁定作出之日:2002年12月31日起重新計算。故原告對被告維普公司的訴權并未過時效。又由于原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編輯部對1999年版光盤《數據庫》部分只起訴了維普公司,而未起訴西南信息中心,其對西南信息中心在1999年版《數據庫》光盤中侵犯其權益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


專利許可實施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廈門大洋藝術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與廈門黃河技術貿易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專利許可實施合同無效,因為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被上訴人存在“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情形,且被上訴人并非是該專利的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的行為應被視為欺詐的行為。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情形,因此合同合法有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合同簽訂時被上訴人是否有欺詐行為及是否存在“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情形,而致使雙方所簽訂的專有技術轉讓合同無效。
經調查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行為,是指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技術接受方不需要的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者產品等和接收技術接受方不需要的人員,以及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設備等。本案中上訴人從被上訴人處約定獲得的專利實施許可,并不是制造專利產品,而是通過使用該專利產品生產、銷售最終產品石材。因此,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由技術許可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專用設備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并無證據表明這些設備是被上訴人強加給上訴人的。故不存在“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而使合同無效。另,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在爭訟的合同中已寫明了涉及該專利技術的真實信息,且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即簽字人就是該專利權的所有人,因此被上訴人沒有實施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并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有效。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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