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訴訟解散公司如何理解?

法律橋網友迷途羔羊咨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問題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什么情況屬嚴重困難?因公司經營困難,員工工資連續2年不能按時發放是否屬于嚴重困難?
問題2: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這其他途徑指的是哪幾種途徑?
問題3:假如公司總股本是100萬股,共有30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是否認為:加在一起大于10萬股的股東數?還是必須3個以上股東?我的股份為公司總股份的12%,能否單獨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包含了經營困難和管理困難兩種情況,例如:股東之間造成利益對立嚴重、矛盾無法調和;大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損害;公司經營虧損,包括發不出工資、無法繳納稅務、資不抵債等等。

2、“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例如:股東提出轉讓股權而沒有其他人愿意購買、股東要求大股東收購其股權但大股東拒絕、部分股東提出解散公司而大股東不同意、部分股東提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但是大股東不同意等等。

3、表決權除非特別約定,一般而言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例如:除非貴公司的章程做出了特別約定,否則,通常來說您您所占有的股權為12%,您所持有的表決權為12%。“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這句話簡單的可以這樣理解:提出解散公司的股東的總股本加起來達到了公司總股本的10%以上,那么這些股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因此,除非貴公司的章程有特別約定,您可以單獨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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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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