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Inlake請教:我公司原欲購一設備,事先與一供貨廠商簽了一份供貨意向書,具體叫“×××供貨意向協議”,里面約定了供貨價格、供貨方式等內容,并注明以意向書的主要條款作為今后簽訂正式合同的內容,不作更改,且約定在簽訂正式合同后并付第一筆貨款后合同生效。現因故我公司取消了該設備的購置計劃,那么那份意向書還有法律效力嗎?會被對方追訴嗎?另,也就是想請教一下合同、協議和意向書各有什么區別,尤其是在法律效力方面。
長沙芙蓉王律師解答:意向書也屬于合同,協議也屬于合同,三者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但意向書是雙方就擬簽訂的正式合同重要內容提前作出的約定,是對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的意向性指導,因此簽訂意向書后不簽訂正式合同未必就構成違約,因為雙方對正式合同其他條款不能達成一致則無法簽訂正式合同,且不構成對意向書的違反。你公司遇到的情況需要結合意向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若你公司屬于違反意向書約定則需注意該意向書中的違約條款;但你公司可考慮在不簽訂正式合同的理由選擇上,比如以雙方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意向書未涉及的),則不構成違約。
Inlake咨詢:可我還有一個疑問,就是剛從一資料書上看到是這么描述的:“意向書的概念:意向書是在經濟活動中,協作雙方或多方就某一合作項目在進入實質性談判之前,進行初步接觸后形成的帶有原則性、方向性意見的財經文書。意向書是一種臨時性文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一旦正式簽訂協議書或合同,意向書的任務就完成了。”這個跟您說的好像有些矛盾,不知該怎么理解?
長沙芙蓉王律師解答:你所說的并非矛盾,"意向書是一種臨時性文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該內容是指意向書中關于正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的意向性約定對雙方無法律效力,這是正確的,但意向書本身作為一個民事合同,是有效的,他的有效性是指約束意向書的雙方在約定的時間約定的條件下履行一定的洽談、簽訂合同的義務,對與該意向性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打個比方:在購買商品房前一般都有先簽訂一份《認購合同》的情況,該認購合同就是一份“意向書”,它有關于擬購房屋的價款、面積、房號等主要條款,但該些條款只有被簽訂在正式購房合同后才具備法律效力,但買房人若擅自違反《認購合同》不履行簽訂正式合同義務,則可能承擔《認購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定金責任等。
當然也有如下情況,有些意向書非常簡單,主要內容為“某某某達成意向如下……”之類的,若該類意向書未設定雙方的任何義務,則該意向書實際上是對雙方無法律約束力的,無法律約束力并不表示他無法律效力;但若設定了雙方一定的權利義務,如在約定時間洽談、簽訂合同等,此時該意向書的該類義務約定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因此從法律效力上講意向書屬于合同的一種,是具有效力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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