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2000年與一位股東合伙設立了一家私營企業,我與他的出資比例各為80%與20%。公司營業至今,一直處于虧損狀態,且雙方之意見經常無法達成一致。我經再三考慮,現欲將公司關閉,但他持否定意見。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應當采取什么辦法盡快終止以上合伙企業,以避免更多的虧損?
答:
???首先應當明確你們成立的企業究竟是有限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因為法律對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有限公司的解散有著不同的規定。
如果是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因此,您可以依據上述兩種情形主張解散合伙。如果您的合作伙伴仍然不同意解散,您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請求解散。
如果是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解散公司需要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于您持有公司80%的股權,您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并進而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依法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當然,如果您公司章程中規定解散公司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話,那么您也必須獲得另一位股東的同意方可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我們建議:由于您公司股東人數少,您可以先與另一位股東進行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如果他堅持營業下去,也可以要求他受讓您的股權。如果他不愿意受讓您的股權,則可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解散公司。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