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股東攜款出走,其他股東的股權數達不到法定比例,無法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如何解決?

法律橋網友游來游去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由五位股東組成,現其中一個股份占第二位股東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出走,走時利用其在公司擔任的職務之便帶走一部分公司的應收帳款,公司在讓其說明問題時其不予正面回復且其本人現在無法找到。現準備召開股東會處理問題,但其余四位股東的股份按《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表決權規定尚差一點未達到。請問律師:如果要開股東會處理公司今后解散或修改章程的話,應該怎樣處理才符合《公司法》規定?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按照公司法規定,只要股權數達不到法定要求,則不能有效通過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決議。除非公司章程中已規定某股東經通知不參加股東會者則視為同意其他股東通過的決議。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確實屬于疑難問題,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具有資合和人合的雙重特點,現在由于一個股東影響整個公司運作的事也比比皆是,法律上很難處理,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可以依照章程辦理,所以一個合理的章程對公司非常重要。

至于你提到的股東帶走公司應收帳款的問題,有可能牽涉到刑事犯罪。

游來游去再咨詢:章程是成立時工商局所發對此未有補充規定,對此就沒辦法嗎?公司難道就這樣拖下去?如果開股東會送達通知在其未到場情況下是否對公司解散和修改章程也無法進行?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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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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