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咨詢:2000年我老總與陳某和趙某3人共同出資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當時填寫的出資情況是我老總占80%股份,陳和趙占20%股份(陳和趙為夫妻),但實際所有的錢是我老總一人出完的。法人和執行董事是我老總,其余2人擔任經理和監事,應為某些原因在2005年把法人更換成了陳某并擔任執行董事。(但股東會議及要簽署的材料并不是我老總親自簽名和按的手印,只是默許了的)現在陳某因個人情緒問題,甩手不理了,我老總想把法人換成另一個人。但陳某拒絕簽署一切證明,兩夫妻從此不理不問。我想
詢問:
1、如果這次也像上次一樣更換法人行不行?如果更換了的話,到時大家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如果只是任免陳為執行董事,不換法人,有什么樣的影響?
3、又不是公司人員,也不是股東能擔任法人和執行董事嗎?
4、執行董事和法人必須是一個人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更換法人應當要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于現在的法人代表不同意簽名,因此可以由股東作出決議(老總的名義,他占80%的股份,其決議有效)的方式免去舊法人代表,任免新法人代表,然后由新法人代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只要手續齊全,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2、有什么影響?任免陳為執行董事那么陳為執行董事,不換法人那么陳依舊是法人代表。
3、可以。
4、不是必須。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找他人掛名擔任法人代表,該法人代表突然甩手不干并拒絕簽訂任何文件,如何更換?”,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