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的投資款未經工商注冊登記,如何收回?

法律橋網友求助咨詢:甲和乙在投資興辦一化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后由我公司承攬其設備設計、制作、安裝工程,后有200萬元工程款未付,遂共同立協議約定這200萬元算投資,占化工企業的10%的股權,后僅登記了100萬元,另100萬元至今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僅有董事會紀要能確認我投資額為200萬元。我在公司至今未享受到任何權利,現我想收回這100萬未登記的投資有無好的方法?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上面提到“共同立協議約定這200萬元算投資”、“僅登記了100萬元”、“僅有董事會紀要能確認我投資額為200萬元”這三段話需要作解釋。“共同立協議約定這200萬元算投資”意思是你跟甲和乙三方共同簽訂了一個約定這200萬元算投資的協議?既然如此,為何“僅有董事會紀要能確認我投資額為200萬元”?既然“共同立協議約定這200萬元算投資”,為何能夠“僅登記了100萬元”?在登記的時候另外提供了一個公司的章程修正案,該修正案是寫的100萬元嗎?登記的時候的公司章程是否作了修改?怎樣修改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同意樓上的看法,其實在咨詢的時候可能有些問題咨詢人覺得已經說的很明白了但其實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看,關鍵部分還是不明了,這或許就是網絡咨詢的局限性。

如你所述,那么你們實際存在在兩個法律關系,前者為一般承攬合同糾紛,結果為對方欠款200萬元,依照合同約定對方應該直接支付200萬給你們公司,但之后你們對這200萬債務的處理有了新的約定,即作為投資入股對方公司,關鍵就在于對于新的約定你們是否有明確的合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你所謂的登記了100萬是在工商局備案登記還是只是你們內部登記。

現在你的問題是想先要回“未登記”的100萬,這個問題很難回答,簡單來說對方原來欠款200萬本身就應該全部支付,只要沒有過訴訟時效,但之后你們之間又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關系,我想如果結合證據材料合理設計訴訟方案的話,全額收回200萬也并非沒有可能,當然關鍵還是要看證據。

再咨詢:我們之前有份合同關于工程款結算的,其中有條款約定了將200萬元作為投資款,但是當時驗資時系我公司另拿了100萬元現款,后又取回,故章程及工商登記只確認了100萬元,此后又形成了一份《董事會決議》確定了我的投資款為200萬元。但對方至今不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也不同意我方派駐人員進公司參與管理,所以我方的任何權益都無法保障,因為即使確認了200萬元的投資,我也只占10%。

所以現在想想感覺系對方設套讓我鉆了進去,想出都出不來。其實我現在只有認虧,200萬我只想拿一半就行了,也不再想參與他們的投資了!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上面提供的材料,本案件的事實為:(1)在關于工程款結算的合同中約定了將200萬元的工程款(債權)轉為對公司的投資款(出資);(2)公司的章程進行了修訂,驗資的時候tongfan拿出了100萬元進行驗資,驗資完成后又將該100萬元出資取走,工商登記資料顯示tongfan出資額為100萬元;(3)公司增資完成后,公司做出了董事會決議,確認tongfan出資額為200萬元。根據上述事實,分析如下:

可以作出第一種分析意見為:由于債權轉增注冊資本并不需要債權人另外再拿出錢來投入到公司中,而tongfan卻另外以現金100萬元來進行增資,據此,可以認為工程款結算的合同中約定了將200萬元的工程款(債權)轉為對公司的投資款(出資)這個條款實際上并沒有履行, tongfan出資100萬跟工程款結算合同中的約定二者之間沒有關聯,也就是說該公司目前登記的tongfan投資額為100萬元是符合實際情況的,盡管董事會決議確認tongfan出資額為200萬元,但是這是跟實際不符合的。所以,既然工程款結算合同中的約定并沒有履行,那么根據該約定,還需要在工商局辦理200萬元的債權轉股權的手續,因此,Tongfan無權要求公司還債,而只能根據300萬元的出資享有股東權利。

可以作出第二種分析意見為:盡管工程款結算的合同中約定了將200萬元的工程款(債權)轉為對公司的投資款(出資),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tongfan以現金100萬元來進行增資,并且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故此可以認定雙方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已經對工程款結算的合同中的約定進行了變更,盡管董事會決議確認tongfan出資額為200萬元,但是這跟實際不符合。所以,工程款結算的合同中約定了將200萬元的工程款(債權)并沒有轉為對公司的投資款(出資),公司應該向tongfan償還200萬工程款,且tongfan還可以根據100萬元的出資額享有股東權利。

我認為以上兩種理解均有一定的道理,第一種理解對他們有利,第二種理解對你有利!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入股的投資款未經工商注冊登記,如何收回?”,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5-17 23:10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