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20060619咨詢:一九九七年溫縣棉織廠以集資建房的形式,按每間31500元的價格出售了棉織廠門面房,當初協議簽定:按年息8.4%計息,三年結息一次,使用期六年,使用期滿后棉織廠還本付息,購房者按要求把房屋交回棉織廠。2003年使用期滿后,棉織廠未支付本息,也未要求收回房屋,自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房屋已歸購房人。
棉織廠在2004年9月宣告破產。2005年12月棉織廠破產組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私自將門面房以每間6萬元的價格拍賣(現以8萬多出售)。拍賣后才通知原購房戶領取本金交回房屋,不配合的將申請法院強制收房。
破產組私自將房屋拍賣轉讓的行為已經是不合理了,強制收房的行為更是荒唐。法院不但不糾正,反而直接下裁定,讓購房戶三日內將房交給破產組,破產組在收到房屋后三日內將本金退還購房者。咨詢律師,律師看了后說:法院已經不論理了,你們官司打不贏了。
因為購買這些門面房的都是普通百姓,為了不惹這些法院政府部門的人,為了少一點麻煩,就這樣又氣憤,又傷心的購房者,把屬于自己的房子交給了破產組。這些人敢怒還不敢言。
做普通老百姓就這樣受執法部門的氣嗎?難道法院下的裁定,都沒有監督部門嗎?他想下什么裁定就下什么裁定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提問中提供的材料“2003年使用期滿后,棉織廠未支付本息,也未要求收回房屋,自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房屋已歸購房人。”這里涉及到的問題:當初是否有合同或其他文件有如此約定?另外,“房屋已歸購房人”是否有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目前的房產證寫的是誰的名字?
如果并無文件規定棉織廠未支付本息則房屋歸購房人,且如果上述房子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此時上述房屋仍屬棉織廠所有,那么破產組有權拍賣。這樣的話,“拍賣后才通知原購房戶領取本金交回房屋”,這個做法就不一定屬于違法行為了。因為,購房人對于棉織廠所擁有的是債權,即“三年結息一次,使用期六年,使用期滿后棉織廠還本付息”的債權,而非對房子的所有權。
如上所述,“法院不但不糾正,反而直接下裁定,讓購房戶三日內將房交給破產組,破產組在收到房屋后三日內將本金退還購房者。”這個做法也不一定是不妥當的。
因此,本案應當首先弄清楚是否有規定,才能確定法院、破產組的做法是否存在違法之處。另外,若最終可以認定上述法院、破產組的做法存在的違法問題,解決辦法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要求上級法院出面糾正本案的不合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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