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一點點咨詢:新公司法實行前曾辦過公司自身的股東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只需按其要求提供協議、轉讓方決策文件、受讓方資格證件及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等材料即可(本人理解股權轉讓無需股份公司股東會批準),不知新公司法下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根據本人對新公司法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的過戶手續了,而是直接到公司辦理即可。就此問題也咨詢了工商局工作人員, 答復就股權轉讓確實不需再履行工商局的過戶手續,除非章程里明確規定最新股權情況,就章程的相關條款作備案即可。而且提醒說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過戶的審查責任現在相應地也由股份公司自己來承擔了。
如果是這樣,股份公司應該審查什么事項呢?還是有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或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類的就可以了?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跟無記名股票,若是無記名股票,則以股票的交付為轉移的標志,無需辦理過戶手續。若是記名股票,則以背書的形式轉移,并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字或姓名登記在股東名冊,此即完成登記手續。此時,公司所履行的乃為形式性的審查,該受讓人持經背書的股票,即可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此時,該股票作為一種票據,按理可適用票據取得的“無因性”規則,公司不需要了解該持有人是以何種原因取得該票據,且不管該持有人取得該股票的原因為何,公司作形式性的審查后,均應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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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7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