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小馬過河咨詢:A、B、C共同出資組建了一個餐飲有限公司,股本結構為A占60%、B占25%、C占15%。公司以租賃經營為主,除少量汽車、電腦外,沒有其他大宗固定資產。經過2年的經營,公司迅速壯大,現在公司已經發展到4家分店。A擔任總經理,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由于開設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業務。B、C在南京的2年里,南京地區的業務一直是差強人意,沒有什么新的進展。但是B、C卻私下里與他人合作、合資在南京開設了數家獨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開拓市場不利為由,將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關門。
B、C回來后與A談判。聲明反對A一股獨大,要求召開股東會,執意要求公司繼續在南京發展,并說如果公司不同意在南京發展,他們就要自行使用公司的品牌在南京發展。但是拒不承認他們在南京私下開拓的產業。請問律師先生:
1、B、C的做法是否違反了公司法?如果證據確鑿,依法可以如何處理他們。
2、如果B、C執意要求拆分(解散)公司,法律是否支持?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對其進行股權清算)的話,是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總值進行劃分還是按照最初注冊資金進行劃分,或者其他什么方法進行劃分(請指明)。
廣州甘律師解答:1、B、C私下與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關于的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行為。如果證據確鑿的,可以起訴B、C,其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業務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其行為有結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解散公司須代表2/3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B、C的股權達不到數額,無法通過正常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下去會重大損害股東的利益時,其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現有資產劃分,或股東自行協商確定。
本案雖然A仍能憑借60%的持股優勢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側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礎,對公司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人認為,鑒于B、C的態度,或者A可和B、C協商,由A收購B、C的股權,重新登記公司為A的個人有限公司。
小馬過河再咨詢:按照現有資產清算,是否包括預期收益?因為公司是租賃經營,固定資產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實在這個問題上BC很有病,因為雖然說他們所占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紅并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們主要是忙乎自己的產業了),但是他們卻認為自己應該能夠掙更多的錢。現在的問題是,如果A要求收購B、C的股份,他們也不愿意,因為每年畢竟有可觀的分紅,而且他們自己開的公司據說一直在慘淡經營(個別的賠錢),基本上是這邊分紅、那邊賠錢。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公司不賺錢各股東尚能同舟共濟或和平收場,如果公司有較大盈利,如果公司沒有規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則反而容易引起股東間的糾紛。一般通過公司法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由于新公司法放開了對公司章程的約定范圍,許多規則需要通過約定來解決,且合法的約定大于法定,由于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別的約定,故從法定的角度來分析。
針對你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及競業禁止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其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損失來主張賠償,但實踐中一般對此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解散公司分股東會決議解散及法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由于對方股權比例不夠,所以只要你不同意無法通過;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點是公司法新增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審慎處理,需要對方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
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規定,一般參照公司凈資產來確定,主要由雙方協商。如果按凈資產來計算的,不包括預期沒有發生的收益。
公司畢竟需要各股東精誠合作才能順暢運營的,如果對方愿意出讓股權,建議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資人,不建議采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一辦理手續較為繁瑣,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對其有特殊的嚴格要求,操作不當將給你帶來不可預計的麻煩。如果對方不愿意出讓股權的,你作為大股東,本身具有先天的優勢,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結構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來間接達到重整公司的目標,呵呵此問題不便過于展開。供你參考。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于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并不適用于股東。提問中的材料顯示“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因此,競業禁止義務是否適用于該兩人則有待進一步核查。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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