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現在的公司即將被吸收合并,但我與原公司簽定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違約金的規定,我想咨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離開,不與新的公司續簽合同,是否視為對原有合同的違反,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作為吸收合并后的主體單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簽或續簽,在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絕的權利?
答:
從公司法、合同法角度看,吸收合并后,存續的公司繼承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合同是否改簽或者換簽,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改變。也就是說合同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你如果想提前解除合同,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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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