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股權轉讓中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這個規定?

法律橋網友Pizza咨詢:1、某公司因出現資不抵債,其最大債權人A通過和當前公司控股人B協商,B將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債務都轉讓給了A。工商也已將公司法人股份都變更為A。
2、A在接手公司后為了讓公司更好的發展,決定引進資金也就是說會轉讓一部分股份給新投資進來的C,但是因為A在和B協商轉讓股份時,合同規定,A要出讓手頭股份,B有優先購買權。但現在A為了以后公司的發展問題,不想再把股份轉讓給B。請問通過什么方式可以即不違反當初和B的約定,又可以將股份轉讓給C呢?
3、A同時為了公司的發展還想轉讓一部分股份給部分員工。員工以一定的資金認購A手頭的股份。但同樣因為上述(二)中的約束。請問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可以將股份順利轉給員工?
請大家給出意見,謝謝,請廣東的律師給意見的同時能留下聯系方式,以便后期跟進和我方聘請律師。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根據你的表述,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規避B的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B可優先購買A的股份,故只要相應提高轉讓的條件同時明確通知B,那么B在實際上是不能享受到優先購買權的。

同時由于公司內部還有其他股東,根據法律的規定,股東向外部人出讓股份的需要經內部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內部股東同樣擁有股份的優先購買權,所以第一你們要同樣考慮這個問題,第二你們當初在接受B的股權轉讓時是否也履行了相應的手續,否則有可能導致轉讓無效。

Pizza咨詢:A是通過正常流程手續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東也通過了。同樣,A將股份轉讓給C和和員工,也是經過股東會同意的。問題現在出在當初和B的約定。所謂同等條件:假設A將股份轉讓給員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A把給B的條件提高讓他知難而退,但是這會不會影響到A將股份給員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條件,還是可以按當初給員工的條件?但這是否又違反了同等條件?因為給B和員工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上述因為涉及到“同等條件”而產生的問題,可以考慮“股權轉讓”以外的解決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對該債務人(即被收購的公司)進行“增資擴股”,這樣,就完全避免了發生上述“同等條件”的問題。至于如何通過設計“條件”順利轉讓的方法,例如,考慮到為了引進資金,可以通過跟C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或其他類似名稱的協議,內容包括股權轉讓、引進科研人員、產品研發、增資擴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該大協議之下再分解出辦理工商登記所需要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就避免對方簡單的提出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問題。對于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員工的問題,例如,可以設計為“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方案”這樣的形式,就避開了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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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0-09-3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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