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sullivan77咨詢:我老公和他的經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開一家廣告公司,但是這家廣告公司的業務是借助于他們現在所供職公司的,并且不能讓他們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媽媽來做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由我媽媽和他經理指定的另一人A當股東,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業務,財務由代辦公司代理,我做出納,另外簽一份合作協議規定利潤分配:我老公和他經理分別40%,我媽媽5%,A占15%,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業務,而我媽媽卻是法人代表,這樣是不是對我媽媽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媽媽不知情的情況下A做了違法的事情或給別人擔保或簽對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媽媽該怎樣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協議里應該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應該注明什么?
2、我媽媽(即法人代表兼執行董事)若長期不在公司會不會有什么影響?
3、上述合作協議應該由誰和誰簽?
4、虧損分擔應該按什么比例來分擔?
5、公章,財務章,人名章分別由誰保管?
6、若公司出現法律問題比如破產、欠債、偷稅等,該怎么保護法人代表?
法律空間解答:有限責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確規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對有文件記載的法人代表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媽媽真是在工商局注冊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對公司產生的事宜承擔有限責任。不過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當你媽媽本身的過錯,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了。
Lyfjohn解答:LZ問題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是屬于同一個法律人格的,所以對外從事商務活動不需要特別授權就可以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后果由公司承擔;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業務員,如果以公司名義從事活動,需要有公司的特別授權,比如加蓋公章的“委托授權書”,注明他有哪些權利。
協議和章程就按你們的約定寫了,沒什么特別的。
虧損也是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沒有約定就按照出資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財務總監保管,不放心的話,股東自由協商確定。
我還有一個問題:你老公他們原來公司就是廣告公司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一旦被原來公司發現,會不會觸犯“竟業禁止”原則?
以上是個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你的問題牽涉到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包括可能會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業秘密,“間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是外部的風險,而且此風險無法回避。
就內部而言,你們設立新公司牽涉到顯名和隱名股東的法律關系確立,及各股東間的利益、風險分配的問題。顯名和隱名股東間需要專門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法律地位,及將來承擔責任享受權利的主體,一般法律對此是予以認可的;內部股東間如何分配權利及利益需要在設立公司協議書中加以明確,你們的主要問題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及內部協議書這兩個文件加以解決,但在操作過程中還需對公司財務制度通過文件及實際操作進行詳細的規定及規范,否則將來對待分配的總體利潤有爭議則很難解決,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當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沒有親自簽字并參與的行為涉嫌違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歸納一下兩句話,如需盡量的規避風險,需要在文件中將你們已經商定的內容通過合法的表達進行書面約定,同時明確各方責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嚴格規范,互相制約才能盡可能的規避風險。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三樓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虧損也是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沒有約定就按照出資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見,對公司的“有限責任”的理解,應當公司的虧損由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具體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個責任的限度就是“出資額”,不存在再由股東按照約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擔虧損的問題。
另外,二樓的法律空間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過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當你媽媽本身的過錯,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了。”我對此也有不同的意見,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有過錯造成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則此責任應當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償,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簡單得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職務而導致第三人的損失的,則應當由第三人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不存在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除非公司的行為與該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產生侵權之債,此時才可能產生連帶責任的問題。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設立公司找他人掛名擔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掛名擔任股東,法律責任如何承擔?”,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