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27 公司如何解散

很多公司業主看到這個標題或許會啞然失笑:“關門大吉唄。”確實,這是不少經營失敗的公司業主的選擇。然而作此選擇需要一個前置條件,即股東意見一致,在實際生活中,這往往是件困難的事;同時,作此選擇還存在一個法律風險,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或許有些公司業主對此法律風險并不介意,聽之任之。但是,對于這個前置條件很多人就很無奈了,特別是小股東更是如此。

結婚容易離婚難,同樣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難。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種: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散。

在實踐中,第四種情形是公司經營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卻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種情形也比較容易做到,只是手續煩瑣而已;第二種情形是最難做到的,好合好散,說易行難;第五種情形就是針對第二種情形的一種救濟方式,也是新修訂的公司法特別增加的一項規定;第一種情形雖然很容易界定,卻往往會出現控制股東不積極清算的情況。雖然在第一、三、四種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難,但是對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東而言,似乎卻是難以期待的情形,多數股東因此轉而希望通過協商并進而形成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然而協商解散卻又是很多公司無法做到的事,因為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對公司解散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大股東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東就束手無策;或者在大家都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情況下,部分股東不同意,其他股東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東不能以適當的理由解散公司,將導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有限責任公司在決策和經營管理上是實行資本多數決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沒有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大股東濫用表決權和公司董事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現象非常普遍,小股東權益因此受到侵害。(二)“三十六計走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數股東卻又無法像上市公司的股東那樣拋售股份,“用腳投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轉讓股權必須征得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甚至許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這樣就造成股東的出資被長期占用,卻沒有或者很少收益。()很多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為保證公司股東均可參加公司事務的管理,通常會通過各種手段在股東會層面和董事會層面分散公司的表決權或保留少數股東對表決的否決權,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無法形成解散決議。另外還有一些公司股權結構的設置本身就決定了公司股東必須協商一致,否則無法通過任何重要決議,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無法形成解散決議。

隨著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很多富有開拓精神的法官開始重新認識這個問題,并逐漸形成著某些共識,即必須賦予股東解散公司的權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損害公司維持原則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損害公司乃至社會的利益,并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必須限制股東濫用此項權利。在實踐中,只有在公司確已陷入表決僵局和經營僵局、控制股東嚴重壓制小股東利益以及嚴重違背設立公司目的等情況下,而且小股東已經窮盡其他可能的救濟途徑才能主張解散公司。這些可能的救濟方式包括判決公司決議無效、允許股東享有某種權利、內部或者外部轉讓股權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東或其他股東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小股東的股權。新修訂的公司法作出的第五項解散公司的規定,就是根據公司實踐和司法實踐而總結制訂的。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原載于《科技創業》20055月號,選入本書時已經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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