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求幫助咨詢:我是一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們公司是一家原先國有的公司,2004通過轉制后變為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先的職工以入股的形式成公司的一員.最近在公司的內部發生了種種跡象表明公司董事會有許多不好的地方。我們股民想咨詢一下我們可以了解那些公司的細節。
1、公司下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開設是否要召開全體股東大會,股民有權知道經營情況和內容嗎?
2、作為股民我們是否可以隨時查閱公司的財務情況?
3、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對公司的任何投資和決策都應該享有決策權和知情權呢?并且所有的內容是否都要進行張榜公布呢?
4、我們公司近兩年來經營情況不佳,可年底分紅實在讓人看不懂.分別是30%,35%我們對公司的經營和利潤來源有懷疑希望公司公布經營報表,可公司以我們的查閱有不正當目的拒絕了我們。
如果以上都是我們應該所有的權利,我們現在一樣都沒有!碰到這樣的情況我們的懂事會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我們應如何對應維護全體股名的利益呢?是否有必要可以聘請律師呢?我們是否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散董事會呢?還有,我們最近還發現懂事會的個別成員存在非法動用公司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是否違法?我們改制后上級公司將一些門面經營房,其產生的利益是否要計入我們的股份分紅中?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1、公司設立新的企業,屬于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策略問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交由股東會討論,由股東作出決議后實施(具體見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另外,貴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有所規定,請查閱核定。
2、關于股東查閱公司的財務資料等問題,新的公司法已經做出了規定,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的申請并說明查閱的理由,若公司拒絕提供資料的,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見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3、按照規定,公司的投資和決策是否都應該交由股東投票,這涉及到公司的章程的規定,一般上,公司投資決策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具體可見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4、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會決定。
5、關于臨時股東會的問題。根據公司的第四十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一般的理解,意思是占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權的股東)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集、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若不召集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罷免并選舉新的董事會成員。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改制企業的股東如何行使知情權?如何召開股東會?臨時股東會可以解散董事會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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