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是一家民營公司,現在有一家國有停產企業欲與我公司聯合經營。我方出資金和技術、管理,對方以現有的廠房設備作為投資。雙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對方占30%的股份。首先,請問這樣的合作合法嗎?其次,我們擔心一旦出現經營虧損,對方作為投資的廠房設備都是國有資產,能夠承擔虧損嗎?
答:
?你們聯營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從您描述看,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即雙方共同出資成立一間新公司,因此只要不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規定即可。
但是,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必須經過一定程序。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對方以國有資產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要由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報告還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如果雙方辦妥了投資手續,應按照新設公司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和工商登記,對方企業投入的廠房設備就應當在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過戶和轉移手續,將來即使虧損,該企業也不能干預,必須以包括這些廠房設備在內的公司資產承擔責任,因為這些廠房設備已經屬于聯營企業,不再屬于國有企業了。(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6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