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民營公司,現在有一家國營停產企業欲與我公司聯合經營。我方出資金和技術、管理,對方以現有的廠房設備作為投資。我們雙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對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們想問您,這樣合作合法嗎?其次,我們擔心一旦出現經營虧損,對方做為投資的廠房設備都是國有資產能夠承擔虧損嗎?
答:
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須經過一定程序,并須對雙方現金以外出資進行評估,只要辦妥一切手續,聯營就是合法的。既然將廠房設備作為投資,就一定要辦理過戶和轉移手續,將來即使虧損,國企也不能干預,因為這些廠房設備已經屬于聯營企業,不再屬于國有企業了。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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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