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以技術和管理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成立公司?股權比例、分紅比例如何約定?

法律橋網友Aaronyang咨詢:現在有一個有限公司的法人,想和我合伙做工廠。他投資(現金),我負責整個工廠的管理、生產、技術等,利潤分成為55開。現在我的問題是:
1、如何保證我未來的利潤,而不會發生生產剛開始兩年給我利潤,在企業正常運轉后請我離開的事情。2、如果我要退出的時候,如何避免債務。
3、我以自然人身份與他合作新工廠好,還是我先自己注冊公司,然后與他合作新工廠好?如果我注冊的公司只是為了與他合作新公司,那我注冊的那家公司是否會發生稅務等問題。
4、如果注冊新公司,我以技術入股,可以占有的多少股份?
5、我怎樣在合同中確立我的利潤分成更合適,有利于自己,也會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深圳Attorney律師解答:
1、要保證你權利,建議在公司注冊時將你列入股東,你的出資由該“法人”代付;否則,他只能是說說而已,也一定會說說而已;對半的股份過高也對他不公平,你可以實際些,例如占20%等。

2、如果你不是股東,不存在你個人債務的問題;如果你是股東,原則股東無須承擔公司的債務(這是有限責任制度決定),但是可能存在例如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時,要在短少范圍內承擔責任;甚至如果出資少于法定注冊資金下限,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情況。

3、你所言的技術入股,是指光憑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入“干股”?還是指以知識產權出資?如果屬于前者,你的股份出資必須有人出,否則屬于出資不實。只要有人幫你出資,你們股東之間約定股份的比例,你們自己約定來決定。如果屬于后者,新公司法規定,知識產權、實物等出資份額最高可以 70%,但是知識產權必須經過評估鑒定。

4、如你注冊公司來作股東,仍然存在股東的上述責任的可能,但是差別是不會追到你個人資產;新注冊的公司當然有稅務問題,如果六個月都是零申報,那么稅務局就會來你公司坐坐了。利潤的分配是按照登記的股權份額決定的,私下協議約定,不容易受到法律保護。

Aaronyang再咨詢:還有下面幾個問題:
1、由哪個“法人”代付的份額,是需要實際金額出資的,對嗎?那么對于“代付”我是否需要在登記的時候表明呢?如何表明?同時,如果我的份額是哪個“法人”代付的,那么如何保證哪個“法人”的權益呢?例如工廠要解散,而我要是想從剩余財產中分的我所占的部分份額(實際上這個份額是“法人”出資的),哪個“法人”如何保護自己呢?
2、我以技術入干股,如果我的技術股想占20%的干股,那么就需要哪個“法人”幫我出資20%的金額作為投入,對嗎?
3、如果我的技術股占20%,而年終分紅時,我需要分50%(因為工廠是由我管理經營的),這可以在登記時決定嗎?如何決定?如果不行,怎樣確定這樣的分紅模式(分紅的份額和投資的份額不是一個比例時)。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如果可以談妥利潤分成為55開,那么就直接書面約定股權比例按照50%:50%的比例進行分配。另外,由于提問者是以“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入股并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因此,對于出資問題,同樣約定有對方代為現金出資,并不得要求歸還所墊付的出資。至于擔心對方“在企業正常運轉后請我離開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成立的規定,簽訂所需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辦妥驗資等手續,就可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救濟。另外,由于你擔任公司的管理人員,你對于公司的資金的流動、業務的開展等情況更知情,到時候恐怕對方擔心你趕他走了。最后,股權的比例跟分紅的比例可以不一致,可以由雙方協商后約定。

深圳Attorney律師解答:看到上面兩位律師精彩評注,也加兩點補充:
1、樓主無需擔心控制權喪失的問題。一方面,公司可以通過兩位律師所言的方式,稀釋自然人股東的份額;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即使惡意收購方通知公司股權私下轉讓的事實,但是沒有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沒有經過變更登記,惡意收購方沒有任何權利。其股東的權力者和義務者仍然是原自然人股東。

2、股東死亡后,如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3、馬律師擔心的“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會成為撤銷章程修改的法定理由,我個人認為無需太多擔心。因為,在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會審查程序上,公司法規定了“有章程約定即可例外”,所以到底多高比例批準對外轉讓股權,股東會有權予以規定。因為,有限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東有權選擇相對穩定的所有者組合。

如果我們再看實務操作層面,小股東要證明“損害了我的權益”并不容易。因為這種提高審批時同意比例的做法,無論從法律和事實上都應推定未損害其利益,因這種改變沒有損傷其股東的法定權益(例如查帳、分紅等)。除非其提出相反的證明,在我看來很難。

4、因此,現階段我建議貴司啟動修改章程的程序。至少修改兩條:股東死亡后,公司以合適的方式收回股權并支付適當對價;股東對外轉讓股份,須經股東會2/3(或其他比例)以上股東同意。

這樣,就可以消除貴司的憂慮,整理股東構成,以符合公司未來發展的需要。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個人如何以技術和管理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成立公司?股權比例、分紅比例如何約定?”,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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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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