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Applewei咨詢:我們商場原出租出去的一個店鋪,前一陣子,租戶以裝修為由把東西都撤走了。現在,人也找不到,拖欠租金、水電等各種費用已近3個月。求助各位,我們該怎么辦呀?如果不想訴訟,用什么方法能夠合法使用該場地,而不會被追究責任呀?(注:我們之間還有2年的合同期需履行,且對此種情況沒有事前約定)
法律橋網友tugang79解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方已違約,你可以通過公告,或其他法律認可的方式催促對方繳納房租,在一定時期內,對方不履行合同,你可以單方解除你們的租賃合同,收回門面,另出租給他人。
法律橋網友Gaodehui解答:《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注意:催對方繳納租金的催告通知以及解除合同的通知最好通過郵寄的方式寄到其地址,并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同時在租賃地粘貼,都要保留證據。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