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haifangliu咨詢:我公司是位于湖南的一家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5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而只設執行董事一名,且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但公司章程僅注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而沒有具體規定執行董事的表決方式是否需要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還是二分之一的股東同意。如果需要股東大會通過章程的補充協議規定該執行董事的表決方式,該補充協議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才能通過?公司法好像規定董事會的選舉需要三分之二的表決權,該執行董事選舉時等同于董事會選舉還是董事長選舉?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修改公司的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于公司不設置董事會,那么執行董事的選舉相當于選舉產生董事會而非董事長。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董事會的選舉需要三分之二的表決權,一般而言需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如何更換執行董事?”,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