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幾個人合伙辦了一個實體,因為合作很不愉快,我想退伙或轉讓股權。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退伙要征得全部股東的同意,轉讓他人也要全部股東同意,而其他股東既不同意我退伙也不愿接受我的股份,我該怎么辦?
答:
?通常合伙協議應當具體約定退伙的條件。如果合伙協議未對退伙進行規定,則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合伙人同意是一種退伙條件,但是依然存在其他退伙條件,當然這需要根據合伙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另外,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您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6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