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8)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2期(總第8期) 2003年3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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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審勝訴
★"恒升"與"恒生"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
★上海新滬電機廠有限公司訴上海新瀘電機有限公司案一審勝訴
★我國首例法規數據庫侵權案結案
★"中國人保"域名保衛戰一審勝出 三笑書店被判注銷picc域名
★ 美國耐克公司勝訴商標侵權案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審勝訴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標持有人香港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訴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于2003年1月13日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不得在其所有產品、產品外包裝、產品宣傳資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立邦"文字,銷毀帶有"立邦"字樣的宣傳資料和產品外包裝,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
  中央電視臺二臺將于近期在"經濟與法"欄目對本案及本所的代理工作作專題報道,欲知具體播出時間,請致電本所或訪問央視網站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01/index.shtml進行查詢。



"恒升"與"恒生"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對原告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與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發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20萬元。
  原告為"恒升"商標的商標權人。被告金恒生公司制造、銷售的"恒生電腦"產品上及對該產品所作的廣告宣傳中,均使用了"恒生"商標。法院通過對"恒升"、"恒生"在讀音上、字形上進行比較,并以一般注意力的普通消費者的識別能力進行說明,認定"恒升"與"恒生"商標為相近似的商標。雖然被告"恒生"商標已由商標局(2001)商標異字第1133號裁定核準注冊,但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商標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相近似作出獨立的判斷。行政管理機關的相關認定系?quot;恒生"商標是否應核準注冊角度出發作出的,不能成為人民法院在侵權訴訟中判斷商標相近似性的依據。
  法院進一步認為,任何權利的行使,均不能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商標,不具備合法性,無論其是否注冊,行為人均無使用該商標的合法依據。就本案而言,原告擁有專用權的"恒升"商標是1993年2月20日獲準注冊的。故雖然恒生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后注冊了"ASCEND恒生"、"恒生"文字及圖形組合、"恒生"等商標,但由于這些商標均含有與他人在先注冊及使用的"恒升"商標相近似的內容,被告不能以擁有上述商標專用權作為其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恒升"商標權人早在1999年即對被告注冊使用與"恒生"文字有關的商標提出了異議,被告至少從這時起就應認識到繼續使用與"恒生"文字有關的商標可能導致的侵權責任,并停止使用相關商標。但被告此后仍然繼續注冊、使用、宣傳相關商標,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恒生公司許可金恒生公司使用"恒生"商標,構成共同侵權。故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上海新滬電機廠有限公司訴上海新瀘電機有限公司案一審勝訴



  原告上海新滬電機廠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上海新瀘電機有限公司的水泵產品所使用的"新瀘龍"商標與原告的"新瀘"注冊商標非常近似,足以讓人誤認;被告產品的說明書內容與原告產品使用的說明書完全一致,且該說明書的封面、顏色、照片、插圖等都與原告使用的說明書相一致;被告2001年11月27日注冊登記時,以"上海新瀘電機有限公司"為企業名稱,與原告的"上海新滬電機廠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和"新瀘"產品商標名稱相近似;被告緊跟原告的市場步伐,一旦原告開拓好一個市場,被告馬上在緊鄰原告經銷處開設經銷點。以上被告的行為容易使消費者對原被告的產品產生誤認,從而把被告的"新瀘龍"水泵當作原告的"新滬"或"新瀘"水泵購買,給原告的產品銷售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其是"新瀘"和"新滬"商標的獨占使用權人依法有據,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請求,因企業名稱的核準機關是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因此判決被告停止實施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人民幣10萬元。


我國首例法規數據庫侵權案結案



  本案原告海南經天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為海口網威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為數據庫著作權侵權。本案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目前已終審判決。被告對《中國大法規數據庫》侵權事實成立,法院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書面向海南經天信息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并向海南經天公司賠償人民幣5萬元。
  本案一審時,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在二審審理中,原告當庭展示了原告數據庫、被告數據庫和案外人數據庫,展示證明,被告的法規數據庫在法規的分類、分類編碼方面,對法規題目、頒布單位的編輯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對內容、注釋的編輯格式和編排體例方面,在特殊符號的運用和編輯的錯誤方面與原告數據庫都是相同的。二審法院認為,《中國大法規數據庫》1998年已獲國家版權登記,依法享有版權。網威公司的法規庫與經天公司的法規庫基本相同。網威公司的法規庫與案外人的法規庫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襲經天公司法規庫的可能性。其抗辯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海口網威公司的網上法規數據庫對海南經天公司《中國大法規數據庫》的侵權事實成立,撤銷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國人保"域名保衛戰一審勝出 三笑書店被判注銷picc域名



  本案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告北京三笑書店,案由是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三笑書店被判10日內注銷"picc.com.cn"域名。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國內著名的保險公司,為相關公眾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PICC"是原告名稱的英文縮寫,也是其注冊商標"保PICC"中具有明顯識別性的部分,原告對"PICC"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
  法院還認為,在計算機網絡商務環境下,域名作為具有識別功能的標識可以為其所有人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權益的屬性。三笑書店的"picc.com.cn"域名中具有標識作用的部分即"PICC"與中國人保注冊商標"保PICC"中的"PICC"完全相同。三笑書店對該域名的主要標識部分不享有其他在先權利,注冊該域名的時間晚于原告注冊商標"保PICC"被核準的時間。被告稱"PICC"系"piccolo"前4個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義,指被告是一家小型書店,這一解釋顯系牽強,不能作為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三笑書店將"PICC"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不僅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而且還阻礙了原告將自己的企業名稱英文縮寫和注冊商標中具有標識性的部分注冊為域名,而且阻礙利用該域名在網絡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現。被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背了商業活動中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美國耐克公司勝訴商標侵權案



   在經營中發現西班牙及中國浙江等幾家公司涉嫌商標侵權的美國耐克公司,曾在西班牙法院訴訟失敗,在深圳再次起訴一審勝訴。
  此案原告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是"耐克"(NIKE)注冊商標的專利權人,其中第146658號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圍是運動衣。2000年8月,原告發現西班牙一家公司授權浙江嘉興某制衣廠生產標有"耐克"(NIKE)商標的男滑雪夾克。該批服裝生產出來后,嘉興某制衣廠又委托浙江某進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關報關。原告據此認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起訴請求深圳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消除侵害結果,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原告就此同一事實曾向西班牙法院起訴,經審理未獲支持。
  深圳法院審理查明了此案中有關證據后認為:原告是在美國注冊登記的法人,在中國是"耐克"(NIKE)商標注冊的專用權人。"耐克"(NIKE)商標一經被核準注冊,就在國家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內受到保護。雖然涉案的西班牙公司在其本國對"耐克"(NIKE)商標擁有合法的專有使用權,但對具有地域特性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法院擁有司法權的范圍內,原告取得"耐克"(NIKE)商標的專用權應得到保護;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的注冊專用權。法院依據中國《商標法》,一審判決原告勝訴,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銷毀侵權標識或侵害物;三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共計人民幣三十萬元的侵權損失,并承擔訴訟費。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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