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6期(總第6期) 2002年12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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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法院一審認定步步高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 新浪訴搜狐侵權案一審判決 ★ 境外軟件所有人一審獲賠人民幣50萬元 ★ 商標及著作權侵權成立 "皇城老媽"一審獲賠17萬 ★ "恒升""恒生"商標爭議法院終審有定論 ★ 天獅"骨粉"未侵權 被告二審勝訴 ★ 員工成立新公司 銷售原公司相同產品 終審被判侵權成立
法院一審認定步步高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步步高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步步高公司"VCD影碟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
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獲得本案涉及的第99335291.X號名稱為"VCD影碟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日本索尼電腦娛樂公司于2000年11月24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步步高公司的VCD外觀設計專利與其擁有的在先公開的電腦游戲機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專利復審委員會采納了索尼公司的意見,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專利無效的行政決定。步步高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VCD影碟機"與"電腦游戲機"均可用于播放VCD影碟的證據不足,二者不屬于可進行對比的相似性物品;且"電腦游戲機"的專利文件亦未公開該產品可播放VCD影碟的技術內容,步步高公司未對此陳述意見不等于承認這種對比方式。所以,被告的無效審查決定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新浪訴搜狐侵權案一審判決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浪)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線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侵權一案出具了(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號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新浪訴搜狐抄襲其網站上的手機圖片和財經頻道的一份表格、名單的情況屬實,搜狐的行為構成了對新浪著作權的侵犯。法院判決搜狐立即從其網上移除新浪享有著作權的涉及本案審理范圍的383幅手機圖片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國大陸100首富企業家成功之路"表格,在網站首頁上就此事件向新浪公開賠禮道歉,時間為持續的二十四小時,賠償新浪經濟損失十五萬元,并承擔新浪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61813元;此外,法院駁回了新浪的其他訴訟請求。
境外軟件所有人一審獲賠人民幣50萬元
本案中,原告迪斯克瑞特邏輯有限公司是FLAME軟件的版權所有人,為加拿大籍公司。2001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未經授權,即在電腦中安裝一套FLAME軟件,用于產品制作、開發設計,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100 余萬元。
庭審中,被告對自己擅自安裝FLAME軟件的行為表示歉意,但又辯稱,由于該軟件未向國家信息產業部進行登記,依法不能銷售。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是加拿大國籍的公司,而加拿大與我國均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因此,原告著作權也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即使該軟件目前尚未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也不意味著他人可以隨意使用原告的軟件,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迪斯克瑞特公司人民幣50萬元。
商標及著作權侵權成立 "皇城老媽"一審獲賠17萬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成都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皇蓉老媽火鍋店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兩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皇蓉老媽"侵權成立,判決"皇蓉老媽"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7萬元。
原告成立于1997年,在其經營過程中,注冊了"皇城老媽"、"老媽紅"等多個商標,并在酒店宣傳品上使用了這些商標及"川人川味、蜀地蜀風"等廣告用語。而被告"皇蓉老媽"于2001年成立后,在其店外懸掛廣告燈箱上突出使用與"皇城老媽"注冊商標字體相同的"皇蓉老媽"字號,并在店內宣傳品上也使用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風"的廣告語。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對方廣告語的行為侵犯了"皇城老媽"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使用與"皇城老媽"近似的注冊商標,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會使消費者對雙方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構成了對注冊商標的侵權。
"恒升""恒生"商標爭議法院終審有定論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北京市恒生科技發展公司申請注冊的"恒生"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1999年4月21日予以初審公告,異議期于同年7月20日屆滿。 而"恒升"注冊商標系由安徽偉創電子有限公司注冊,并于1999年6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
恒升集團于2000年8月初,將一份以自己公司名義提出的對"恒生"商標的《異議書》面交商標局,商標局以該異議請求已超過三個月法定期限為由,未予接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認為,根據中國商標行政管理的法律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由于恒升集團在法律規定的三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商標局對其后提出的異議申請未予受理是合法的。
天獅"骨粉"未侵權 被告二審勝訴
就原告陳勇訴被告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獅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目前,此案已經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陳勇于1995年9月3日獲得"高鈣素骨粉制造工藝"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專利號為ZL92113520.3,原告認為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生產、銷售高鈣素系列產品,造成了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訴訟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北京紫圖專利咨詢中心針對被告的骨粉生產工藝與陳勇的涉案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技術鑒定。鑒定認為雙者整體技術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陳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天津天獅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實施生產、銷售高鈣素系列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另外,根據技術鑒定結論不能認定被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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