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5期(總第5期) 2002年11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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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 傍名牌被判令更名賠償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商標權轉讓糾紛案原告一審贏回500萬元
★內蒙伊利公司依仲裁贏回域名www.yili.com
★將他人商標用于店招 被判商標侵權賠償
★出版社未盡審查義務,對所出版作品涉嫌剽竊承擔法律責任
★軟件著作權人訴最終用戶侵權案件 原告微軟公司等撤訴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 傍名牌被判令更名賠償
2002年9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香港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訴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案作出一案判決,判令被告變更其企業字號,銷毀相關產品宣傳資料和產品外包裝,并賠償人民幣8萬元。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出庭,提供了28份相關證據,法院的判決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了代理人將立邦漆系列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請求。
原告認為,原告自1993年以來在商標局合法注冊并持有立邦漆系列商標的專用權,目前立邦漆系列商標已成為涂料行業知名品牌、馳名商標,在較廣泛范圍內享有很高知名度,而被告擅自將立邦用于企業字號,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庭審質證審理后,對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可,并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認定立邦漆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針對本案爭議的焦點,也即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字號沖突的法律問題,法院認為:立邦漆系列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產生排他的法律后果,在同行業使用"立邦"作為字號會誤導消費者,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的混淆。法院還借鑒了美國商標保護中"反商標淡化"的司法實踐,認為被告的行為將造成"立邦漆"馳名商標的淡化。
根據本所代理人提供的被告企業名稱登記的工商注冊資料,法院認為被告在申請企業字號時,除了立邦外,備用的企業字號分別為漢高、海爾和宣威等知名品牌,其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故作出了以上判決。
相關報道請參見:
人民網報道: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20929/834019.html
中國知識產權網報道:http://www.cnipr.com/xwxx/zxxx/200210310045.htm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商標權轉讓糾紛案,原告一審贏回500萬元
本案原告為北京奧潤辦公設備技術公司,被告為為北京航天澳潤電子有限公司,案由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轉讓費人民幣500萬元,并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原告主張,其按1997年雙方關于軟件著作權及商標權轉讓合同約定,將7項專業打印軟件著作權轉讓給被告,但至今未收到有關轉讓款,故請求付款。但被告主張該轉讓費支付是有條件的,且原告已經以承諾函的形式放棄了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關于著作權轉讓的約定及其后的出讓、受讓行為均為有效行為,被告的三方股東在合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500萬元購買原告的軟件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因此被告關于付款條件不成立的辯解不成立,故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被告表示不該判決,已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伊利公司依仲裁贏回域名www.yili.com
本案投訴人為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訴人為常熟伊麗服飾有限公司,雙方所爭議的域名為www.yili.com。2002年7月26日,投訴人根據ICANN及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的有關規定提交投訴書。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北京秘書處依程序由獨任專家薛虹進行審理,并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裁決,決定將爭議域名www.yili.com的注冊轉移給投訴人。
首先,由于投訴人的注冊商標"伊利+圖形"和"伊利"在中國市場所進行的廣泛宣傳和擁有的知名度,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擁有權利的商標近似,足以引起混淆。
其次,被投訴人雖然在域名注冊時使用了"常熟伊麗服飾有限公司"(Changshu Yili Fashion Co.,Ltd.)的名稱,但是在本案答辯期間沒有提交有關的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的證明和企業名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因此,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未能證明"Yili"是其已經在中國登記并使用的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也未能證明其就"Yili"享有權利或者合法利益。
第三,被投訴人注冊域名"yili.com"并允許http://www.yili.com被用作上海三昆紡織品有限公司商業網站的門戶網頁的行為,足以構成被投訴人惡意的證據,即被投訴人利用投訴人商標的知名度,允許該域名被用于吸引并誤導網絡用戶訪問上海三昆紡織品有限公司的網站。
綜上,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主張已滿足《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三個條件,因此作出將爭議域名www.yili.com 的注冊轉移給投訴人的裁決。
詳細裁決意見請參見ADNDRC網站:http://www.adndrc.org/adndrc/bj_home.html
將他人商標用于店招 被判商標侵權賠償
2002年10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日本東陶機器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東陶公司)訴河南省龍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頭建材)等經銷商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經銷商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8萬元人民幣的損失。
本案原告為"TOTO"商標持有人東陶公司,稱龍頭建材通過其設立的經營部擅自將"TOTO"商標和"東陶"的企業名稱用在店鋪的招牌上,對外稱是"日本東陶專賣店",并銷售與"TOTO"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商品。另外,龍頭建材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又注冊了一家個體工商戶,與龍頭建材的分公司共同侵犯了"TOTO"的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專用權。2002年8月28日,鄭州中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首次適用"訴前禁令",對被告的店面強行拆除。
法院審理認為,龍頭建材和宋某經營的商店未經許可,在營業場所外墻上懸掛"TOTO"標志,構成對東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作出以上判決。
出版社未盡審查義務,對所出版作品涉嫌剽竊承擔法律責任
2002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文化部原副部長高占祥訴檀明山、臺海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不得再版、重印、發行涉案書籍,賠禮道歉,分別賠償高占祥經濟損失26500元和9000元。
法院認為,高占祥創作了《人生寶典》,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檀明山未經原告許可,在主編的《青年必知道德修養手冊》中剽竊了原告的文字作品約12.5萬余字,構成侵權;被告臺海出版社作為出版單位,有責任在出版作品之前對該作品的權利狀況進行審查,但其未盡到審查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規定: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quot;
軟件著作權人訴最終用戶侵權案件 原告微軟公司等撤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由美國微軟、奧多必等公司分別提起的6起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件最近以原告撤訴結案。
原告訴稱,被告上海埃爾凱電器有限公司等未經許可,擅自在計算機中安裝原告享有軟件著作權的Windows及Office、Adobi Photoshop 5.0、AutoCAD及3Dstudio MAX;Norton等系列軟件,用于營利性技術設計,訴請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萬元并承擔原告調查費用。
這6起案件是上海市法院受理的首批軟件著作權人起訴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件。原告在起訴的同時請求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法院審查認為,原告起訴的依據香港杰斯顧問有限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但該調查報告缺乏證據的合法性。因此要求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依法獲得的證明被告侵權的初步證據或申請證據保全的初步線索的證據。但原告逾期不能提供,以其舉證存在重大困難為由,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已裁定準許原告微軟公司等撤訴。(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