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年5期(總第23期) 2004年6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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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商標被認定為馳名 雖在不同產品使用亦構成侵權
★ "永和"不構成豆漿產地地理標志 "永和大王"商標被維持
★ 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不同 不構成重復授權
★ "三星"兩中文域名被裁決轉移
★ 網站編發侵權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權
商標被認定為馳名 雖在不同產品使用亦構成侵權
本案原告青島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島亙豪商貿有限公司、李偉利,案由為商標侵權。2004年4月1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原告系商標"白雪+SNOWHITE+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李偉利立即停止在其復讀機產品上使用案系商標、賠償原告人民幣五千元,被告青島亙豪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標有案系商標的復讀機。
本案原告1999年2月注冊獲得的"白雪+SNOWHITE+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中的紙牌、鉛筆刀、修正液、圓珠筆、彩筆、簽字筆等。原告代理人于2002年10月9日向被告青島亙豪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標明由深圳創格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復讀機一臺,其包裝盒上方有案系商標圖案"白雪"字樣,機身正面左上方有案系商標圖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創格電子有限公司并未依法注冊成立,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為被告李偉利。
法院認為,由于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因此案系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為本案的關鍵。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其產品修正液、圓珠筆、彩筆以及簽字筆上所使用的"白雪+SNOWHITE+圖形"商標使用時間已經持續五年以上,其產品產量、市場占有率在國內市場上占有主要份額,為產品宣傳所進行的廣告已經遍及全國范圍,并先后多次獲得了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正面評價,該商標從客觀上已經達到了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因此認定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為,依照司法解釋,并非只要將馳名商標用于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是否誤導公眾是判定侵權與否的主要要件。
法院認為,案系商標并非通用圖形或者人們熟悉詞匯的簡單組合,而是由原告主觀臆造形成的,具有明顯的顯著性。同時,案系商標屬于為特定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而非高度馳名的商標,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相關公眾與原告產品的相關公眾完全不同,則可能不會造成誤導公眾的效果。但是,原告產品的消費者來主要為使用文具的人群,其中學生占據很大比例,而被控侵權產品復讀機的消費者也主要為學生。在兩者消費群體相同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誤導的效果。據此,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永和"不構成豆漿產地地理標志 "永和大王"商標被維持
本案原告林麗貞,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4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商評字〔2003〕第0951號商標爭議裁定書。
第三人上海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1997年9月注冊獲得本案爭議商標"永和大王"及圖商標。1998年7月,林麗貞等九人對爭議商標以注冊不當為由提出撤銷申請。2003年5月,商評委作出〔2003〕第0951號裁定書,維持爭議商標。原告林麗貞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其主要理由之一為:"永和"已成為表明豆漿來源的特殊地理標志,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包括臺灣永和豆漿的使用現狀照片復印件、臺灣部"永和豆漿大王"店的名片復印件、臺灣永和豆漿的部分宣傳廣告及永和市地圖復印件等均只能證明"永和豆漿"在臺灣被較多使用為中式快餐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組成部分,而不能證明"永和"在消費者心目中代表了一種來源于某一特定地區的、具有某種特定風味或者其他特征的豆漿,即不能證明"永和"已經成為表明豆漿產地的地理標志,因此爭議商標仍具有顯著性。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不同 不構成重復授權
本案原告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案由為行政訴訟。2004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第523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1999年6月18日,第三人方益民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雙桶洗衣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案爭議專利),該專利于2000年1月12日被授權公告。2003年1月,TCL集團以爭議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已被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一份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該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作為證據。該發明專利的名稱為"雙桶洗衣機",申請日為1999年6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1月19日,專利權人亦為方益民。2003年8月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5239號決定,維持爭議專利有效。TCL集團不服,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系一份發明專利申請,而爭議專利系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發明專利保護的是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產品的結構,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一種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因此,爭議專利與對比文件保護的客體不同,不構?quot;同樣的發明創造"。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三星"兩中文域名被裁決轉移
本案投訴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被投訴人天津市維炎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為中文域名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4年5月7日裁定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 "三星.中國"及"三星.cn"轉移給投訴人。
本案被投訴人于2003年7月24日注冊獲得本案爭議域名"三星.中國"、"三星.cn"。2004年3月16日,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投訴書。
本案專家組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書、答辯書及其所附證據材料,認為:1、投訴人的商標"三星"于1994年10月21日即在我國獲得注冊,目前處于有效期內,兩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三星"相同。2、被投訴人既不擁有與爭議域名相關的注冊商標權,也沒有以該名稱經營任何實體或業務,同時未能舉證證明其就爭議域名享有其他合法權益。3、投訴人注冊商標"三星"在中國市場上通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已經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阻礙了投訴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該商標。同時,被投訴人除了注冊爭議域名之外,還注冊了或者企圖注冊"清華紫光.公司"、"上海大眾.中國"、"浦發銀行.中國"等十幾個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和標志為自己的域名。因此,被投訴人的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據此,專家組作出上述裁決。
網站編發侵權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權
本案原告廖先生,被告上海籬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2004年5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
原告撰寫了《家庭裝潢陷阱》一書,并于2001年3月正式出版。2003年11月,廖先生發現該書被更名為"[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出現在"無憂團購網" (www.51tuangou.com)網站的電子刊物《無憂網刊》上,發表者是一個自稱"新會員"的網站注冊會員。原告遂將該網站的經營者本案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裝潢陷阱》一書是由無憂團購網上的注冊會員通過該網站的"籬笆論壇"進行上載并予傳播的,該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但網站客觀上無法對電子論壇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逐一作出及時的識別或判斷,無法認定網站對會員上載、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構成明知。但是無憂網站在將《家庭裝潢陷阱》的內容編入其《無憂網刊》時,未經該書著作權人的許可,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侵權作品編入網刊后會增加網絡用戶對該作品的點擊和下載次數,客觀上造成了侵權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網站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