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22)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年4期(總第22期) 2004年5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旨在介紹知識產權領域最新案例動態,但并非本所正式法律意見;如果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幫助并獲取翔實的法律意見,我們愿意為您提供周到的服務,您可以寫電子郵件至hl@hllawyers.com。如果您對《浩華知識產權資訊》有任何意見和建議,或對《浩華知識產權資訊》中的某些話題感興趣,歡迎聯系我們。




本期導讀


★ 北京二中院審結三起商標權歸屬糾紛
★ 無法證明產品系依據在先專利生產 被判構成侵權
★ 侵權利潤被轉移 應合理認定賠償額
★ 雖署有被告名稱 無其他證據仍不能認定被告侵權
★ 雖受委托加工 終因舉證不力被判侵權
★ 法定代表人惡意轉讓本公司商標 被判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二中院審結三起商標權歸屬糾紛


  本案原告劉虹宏,被告(加拿大)百樂高比薩有限公司,案由為商標權歸屬糾紛。2004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決案系三注冊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
  原告分別于1999年、2000年依法注冊獲得"百樂高"等三注冊商標。后發現國家商標局于2001年9月7日核準三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為被告。由此,原告于2003年6月23日分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案系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并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筆跡鑒定書,以證明《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中"劉虹宏"的簽名并非原告所寫。被告辯稱案系商標轉讓系由原告丈夫游智超代理,且原告所提供鑒定書中的檢材系復印件,無法證明來自國家商標局。同時主張案系商標的轉讓公告時間是2000年12月,而原告于2003年6月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涉及檢材的出處問題而對筆跡鑒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并未進一步提出相應反駁證據,應當認定申請書"劉虹宏"的簽名筆跡并非原告所寫。被告主張游智超作為原告的丈夫代理轉讓涉案商標,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故不予采信。因此,應認定原、被告之間關于轉讓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同關系并未成立生效。同時,由于本案涉及的是注冊商標權權屬糾紛,因此原告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無法證明產品系依據在先專利生產 被判構成侵權


  本案原告深圳索雷克家用電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天盛達電器有限公司,案由為專利權侵權。2004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賠償原告人民幣十萬元。
  原告發現被告擅自生產、銷售與原告專利相似的產品,遂訴至法院。被告以實施的是一項在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為由進行抗辯,并提交了一份與陳亞賓之間的實用新型"專利使用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對比,應認定被告產品與原告專利構成近似。雖然被告提供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4月24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2001年4月27日,但被告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產品是依據此項實用新型專利權生產的。首先,被告提交的"專利使用協議"簽署日期為2004年1月8日,在本案訴訟期間。且內容上并不具有一般許可使用協議必備的條款,沒有對專利許可使用的內容、期限、使用費的數額和支付情況等予以約定,故不應認定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應認定為一份在訴訟過程中出具的證人證言。由于陳亞賓在庭審過程中未出庭作證,被告在舉證期限內也未提交陳亞賓的有效身份證明,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其次,該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及說明書主要記載了該實用新型專利的結構。要清楚地顯示立體產品的外觀,應當有六面正投影視圖,才能完全揭示該產品的外觀。本案中,該實用新型專利的6幅視圖均為一面體圖片,且有3幅是關于產品內部構造的剖面圖,并未完全揭示被告產品的外部形狀。因此,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


             侵權利潤被轉移 應合理認定賠償額


  本案原告歐姆龍株式會社,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機電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紅柿電子有限公司、青島博杰偉業電子有限公司,案由為專利侵權。2004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30萬元。
  1999年,原告經申請獲得名稱為"電動按摩器"外觀設計專利權,后發現三被告分別銷售三種仿制該外觀設計的按摩器,遂訴至法院,并提出人民幣100萬元的索賠。三被告對上述三種產品的銷售行為不持異議,但主張并無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銷售與原告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相同的產品,已構成了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關于賠償數額,根據原告的請求,應以三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利潤來計算。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三被告財務帳冊進行審計。由于三被告提交的會計資料不全,在審計報告中僅能確定三被告的銷售數量,而且三被告的進貨價格與銷售利潤的比例不正常。遂依法酌情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雖署有被告名稱 無其他證據仍不能認定被告侵權


  本案原告保定華建機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新發京建工貿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2004年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宣傳資料版面有5處套用原告公司宣傳資料中的施工現場宣傳照片,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原告為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向法庭提交證據,是署有被告名稱的《產品宣傳冊》,用以證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照片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能明確所提交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的確切來源以及該證據與被告的關系,同時,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提出企業注冊地址與實際不符的具體異議,原告對此亦無其它證據予以解釋排疑,因此應認定不具有真實性,不是有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雖受委托加工 終因舉證不力被判侵權


  本案原告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廣東珠影白天鵝光盤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合理訴訟支出4600元。
  原告訴稱,其以包括《彝人回家》、《乞愛者》、《明知山有虎》、《遠古神鷹》、《孤獨才是美》在內的十一首享有專有使用權的歌曲為內容,制作了名為《彝人制造》專輯的錄音制品。后發現被告復制的名為《山鷹、月亮與井》的CD光盤中收錄了上述案系五首歌曲的錄音版本,遂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其復制涉案光盤的行為是受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并向法庭提交了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簽發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該委托書寫明受托方為被告,節目名稱為《抒情金曲》,復制數量2萬張,但未列明具體曲目。原告對該委托書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抒情金曲》的曲目不包括案系五首歌曲。為支持該主張,原告提交了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回函及其提供的《抒情金曲》選題呈報表。
  被告認為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故對前述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力均不予認可。同時,主張其僅生產了2000張涉案光盤及所獲加工費為24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出倉單及收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案系五首歌曲享有專有使用權及錄音制作者權。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涉及的《抒情金曲》唱盤的具體曲目,而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為原告出具證據證明《抒情金曲》唱盤的曲目不含有案系五首歌曲,因此該委托書不能成為被告系合法復制涉案光盤的依據。此外,被告提供的收據、出倉單均系其自行印制,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因此可以認定被告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錄音制作者權和專用使用權的侵犯。因雙方當事人對原告的損失情況和被告的獲利情況均未提供相應證據,遂依法酌情確定了具體賠償數額。


          法定代表人惡意轉讓本公司商標 被判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北京市中預迎新科技開發公司,被告北京市中預麥格技術有限公司、李潔,案由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04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麥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人民幣10萬元,被告李潔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訴稱,2000年1月,時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李潔擅自將原告所有的"中預"商標無償轉讓給了麥格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16號判決書已經依法確認上述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由于麥格公司自2000年1月起近3年半的時間里,無償使用"中預"商標,并導致原告無法使用該商標進行經營。另外,麥格公司還在其產品包裝等處使用原告更名前的名稱和"中預公司"字樣,回避其本身名稱中的"麥格"二字,誤導消費者,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潔與麥格公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將原告商標擅自轉讓給麥格公司的行為應屬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麥格公司使用"中預"商標自始就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由于自2000年1月起轉讓"中預"商標,致使原告不能行使商標權,亦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對此,麥格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李潔在擔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違背其應盡的職責,直接實施了非法轉讓公司商標的行為,應與麥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麥格公司在其產品手提袋上使用原告以前的名稱,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麥格公司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其行為明顯不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經濟損失無法確認,遂酌情作出上述判決。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4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