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21)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年3期(總第21期) 2004年4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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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聯合開發技術產品 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 廈華訴長虹商標侵權在上海一審敗訴
★ 新加坡鱷魚以著作權侵權起訴法國鱷魚一審勝訴
★ 網上散布虛假事實 構成不正當競爭
★ 企業名稱權被侵犯 依法獲賠20萬



聯合開發技術產品 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本案原告北京世紀博微科貿有限公司,被告張廣忠,案由為專利權歸屬糾紛。本案一審法院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2年4月,原告與北京市金橋建筑材料廠(企業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為被告張廣忠)就聯合開發無動力換氣扇產品簽訂為期10年的聯合開發協議。2002年9月,金橋建材廠與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簽訂"產品質量檢驗委托書",載明:委托檢驗單位為原告,生產單位為金橋建材廠,檢驗產品名稱為"新型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2002年10月,原告委托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編制"新型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圖集,并支付編制費7000元。
  2002年11月,被告張廣忠就"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于2003年10月被授予專利權。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在雙方合作期間,該公司曾為涉案專利產品召開新聞發布會并支出檢測費、編制費等費用,被告對此予以認可。
  根據以上查明事實,北京二中院認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原告作為委托單位、金橋建材廠作為生產單位,對涉案專利產品進行了委托編制和委托檢測工作。編制圖集和檢測報告均闡明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主要特征。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專利應為原告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共同研制。被告主張原告從未參與涉案專利技術的研制工作,不是涉案專利的設計人,不應為涉案專利權人,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因此不予認可。據此,判決涉案專利由原、被告雙方共有。
  被告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理由是:上訴人張廣忠是自然人,而聯營協議的主體是金橋建材廠,原審判決認定主體有誤;被上訴人沒有對涉案專利技術作出實質性貢獻,不應成為共同專利權人。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聯營協議雖以金橋建材廠名義簽訂,但其性質為個體戶,依法應當由業主張廣忠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本案一審法院對于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因此,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廈華訴長虹商標侵權在上海一審敗訴


  本案原告廈門華僑電子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長虹電子集團公司上海公司、上海農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為四川長虹電子集團公司,案由為商標侵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擁有有效注冊商標"CHDTV",核定使用范圍為計算機、電話機和電視機等商品。2003年以來,原告發現長虹公司經銷的電視機包裝箱、宣傳彩頁、用戶手冊和電路圖等物品上,使用了"HDTVready"圖案標識,據此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原告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廈門等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中,長虹公司以上述產品生產者的身份要求法院把自己追加為第三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長虹上海公司和農工商超市銷售的電視機是通過正當的銷售渠道獲得的。由于"HDTV"是英文"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中文含義為"高清晰度電視")的字頭縮寫,是電視機產品的國家標準名稱,因此二被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是為了標示產品的功能和型號。并且而被告生產、銷售的電視機、外包裝及產品說明書上多處標注了長虹公司擁有的馳名商標、生產廠家及聯系方式。因此,該使用行為不會引起消費者對原、被告或者其產品的混淆,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新加坡鱷魚以著作權侵權起訴法國鱷魚一審勝訴


  本案原告陳賢進、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被告法國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2004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對鱷魚圖文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并賠償原告1美元。
  原告陳賢進于1947年創作了英文斜體字"Crocodile"加鱷魚圖文作品,作品中鱷魚頭部朝左,身形細長,嘴微張。后原告陳賢進將鱷魚圖文作品排他許可給原告新加坡鱷魚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2000年,原告陳賢進在中國向國家版權局申請鱷魚圖文作品著作權登記并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
  被告于1995年用由"Crocodile"和鱷魚組成的圖案申請注冊商標。二原告認為被告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賢進對其創作的鱷魚圖文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原告新加坡鱷魚公司是該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排他被許可使用人,根據我國參加的《伯爾尼公約》,他們的合法權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他們享有權利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復制權,因此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鑒于原告因被告侵權而遭受的損失以及為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超過1美元,故他們請求賠償1美元損失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網上散布虛假事實 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原告上海率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煙臺貝茨網絡有限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經營的網站首頁上連續72小時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
  2003年7月1日,原告在其經營的中國聚氨酯網上刊登《本網有關TDI研討會鄭重聲明》,稱"中國聚氨酯網TDI研討會將在上海召開,近期許多客戶向本網反映,在上海另有類似的TDI市場技術研討會,邀請函與本網十分相似。為了避免混淆視聽,特在此聲明……"。7月2日,被告經營的聚氨酯中國網以自動彈出的方式,刊登出一則《鄭重聲明》,指責中國聚氨酯網的聲明使用"兩面三刀的把戲"、"卑鄙的嘴臉"和"陰險狡猾的另有用心"。同時該網站還相繼刊登了《競爭源自公平公正》和《掀開"廉價的面紗"》等文章,有所指地稱對方"市場分析存在問題","使很多不知底情的客戶會不知所措!業內知情人士此刻罵其無恥"等。為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嚴重詆毀其商業信譽,破壞了中國聚氨酯網在社會公眾及化工界的形象,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網上刊登的聲明并沒有使用貶低性的語言損害被告的利益。相反,被告在網上發表的聲明和文章中,無事實根據地散布虛偽事實,并帶有侮辱性的詞語,嚴重偏離了公認的商業原則,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形象,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由于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所獲的利潤均難以計算,故酌情確定上述賠償金額。


              企業名稱權被侵犯 依法獲賠20萬


  本案原告徐州萬通漆業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案由為侵犯企業名稱權。近日原、被告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20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系專業生產油漆的企業,其生產的"萬通"牌白磁漆在國內占有可觀市場。被告亦系生產油漆的企業,從1999年10月至2001年10月期間,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標有原告所有的WT變體圖形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油漆桶,并以此油漆桶灌入自己生產的白磁漆銷往浙江內外,致使原告在該地區的銷售額劇減。2001年10月,浙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現場查獲標有WT變體圖形注冊商標和原告企業名稱的油漆空桶2000只和已灌裝的假冒油漆427桶。為此,原告在與被告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于2004年初以侵犯其企業名稱權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96萬元。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企業名稱權的侵害。后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而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和注冊商標,在侵害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的同時,還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競合。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平行權利,彼此不能吸收,因此從運用法律武器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角度來分析,原告有權根據自己收集的證據情況及想要達到的訴訟目的等因素來選擇一個法律依據主張權利,以取得最佳的保護效果。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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