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2)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2期(總第2期) 2002年8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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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LG"商標侵權案一審審結,北京高院判決原告敗訴
★北京高院在一案中對"陷阱取證"方式不予認可
★鄭重聲明屬侵權,法院一審判決繡巢實業公司賠款道歉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狀告網站一審勝訴
★被控侵犯他人圖書專有版權,世界圖書出版公司一審敗訴
★減肥藥領域侵權案 重慶高院認定侵權成立
★杭州使用"自認"規則判決一專利侵權案



"LG"商標侵權案一審審結,北京高院判決原告敗訴


7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北京市藍光電梯公司訴韓國LG產電株式會社、韓國電子株式會社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一案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藍光公司所有的"LG加圖形"注冊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LG電子株式會社所有、LG產電株式會社使用的"LG及圖"商標的圖形部分有明顯區別,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從總體上看,兩者區別占主要部分,文字部分一為漢語拼音字母,一為英文字母,是兩種不同的語言文字,雖然字母寫法相同,但發音不同,因而,不應認為是相同。單獨就"LG及圖"商標中的兩個字母與藍光公司"LG加圖形"注冊商標進行對比,區別更加明顯。


法院還認為,本案中涉及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電梯。電梯的消費者在購買安裝電梯這種特殊商品的過程中,對所購買的電梯,包括電梯上使用的商標施加的注意力,要較普通消費者對普通日用品施加的注意力大得多。由于藍光公司所有的"LG加圖形"注冊商標與LG電子株式會社所有、LG產電株式會社使用的"LG及圖"商標的圖形和文字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其商品的消費者在對其施以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造成誤認。


北京高院在一案中對"陷阱取證方式"不予認可


7月15日,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侵犯軟件著作權一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本案一審判決后,被告對原告取證方式持異議,并以此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高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在未取得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侵犯其軟件著作權證據的情況下,派其員工在外租用民房,化名購買其代理銷售的激光照排機,并主動提出購買盜版方正軟件的要求。


法院認為:原告的此種取證方式并非獲取被告侵權證據的惟一方式,并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使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法院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


"鄭重聲明"屬侵權,法院一審判決繡巢實業公司賠款道歉


本案原告上海民光被單廠,被告上海繡巢實業有限公司,案由是不正當競爭。


該爭議源起繡巢公司于2001年9月在上海某報頭版報眼刊登 "鄭重聲明",稱其是市場熱銷的九孔被和九孔枕心的專利權人,市場上在銷的同類產品均為非法仿制生產的侵權產品。其后該公司又向多達44家的商貿公司等發送公函,"善意提請注意九孔枕心九孔被褥及九孔生物抗菌保暖材料的進貨渠道,以免引起累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的"鄭重聲明""損害了包括上海民光被單廠在內的其它生產銷售九孔被和九孔枕心的經營者正當競爭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經銷商對原告產品暫緩銷售及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不正確評價的后果,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判令繡巢公司停止侵權,在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狀告網站一審勝訴


本案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受作曲家雷蕾委托,管理《渴望》、《少年壯志不言愁》、《好人一生平安》等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互聯網傳播權等。被告為深圳一科技公司,該公司將《渴望》、《少年壯志不言愁》、《好人一生平安》等上載到網站服務器,以供網民作手機鈴聲下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音樂著作權人及原告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音樂作品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絡上傳播,該傳播方式雖然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錄制發行"、"播放"等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質上都是為實現作品向社會公眾傳播的作用,因此,被告的行為屬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其行為侵犯了音樂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被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并承擔此案訴訟費。


注:
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2001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更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被控侵犯他人圖書專有版權,世界圖書出版公司一審敗訴


本案原告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被告為世界圖書出版公司,所涉案由是版權侵權糾紛。


原告認為:其對《上海新教材一課一練A、B卷---九年級化學》享有專有出版權。2001年9月,原告發現被告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與哈爾濱出版社共同出版的《上海新教材一課一練精編---九年級化學》中有很多內容與《A、B卷》相同。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兩書的作者同為陳某等七人,且《精編》一書中采用了《A、B卷》的內容等事實均沒有異議,同時認同先后就職于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和世圖公司的陸某曾分別作為兩單位的代表在《A、B卷》及《精編》的出版合同上簽字。


法院認為:鑒于《精編》前六章試題的選編采用了《A、B卷》的相應章節,影響了原告圖書的銷量。同時,專有出版權是一種獨占的排他性權利,陸某在代表被告簽訂《精編》一書的合同之前,已作為原告的代表為《A、B卷》一書的出版簽訂了合同,世圖公司在此情況下仍對陸某的后一簽約行為簽章確認,出版與他人內容大部分相同的圖書,其主觀過錯明顯,哈爾濱出版社為該書的出版提供了書號,并作為聯合出版者在書上具名,兩者的行為均已構成了對原告專有出版權的侵害。據此,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與哈爾濱出版社侵權成立。


減肥藥領域侵權案 重慶高院認定侵權成立


本案源自上海羅氏公司在賽尼可品牌網站"你問我答"欄目中把太極集團生產的減肥藥曲美與自己生產的減肥藥賽尼可在作用、機理、安全性方面進行了比較,及在一本內部宣傳培訓手冊對兩大減肥藥進行作用機制對比,重慶市高院二審認定上海羅氏公司侵害了四川太極集團的商業信譽和曲美的商品信譽,并維持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的法定損害賠償額最高限的判決:判賠兩個50萬元。


杭州使用"自認"規則判決一專利侵權案
本案原告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擁有某專利的獨占使用權,被告是一家個體工商戶。原告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訴諸法院請求保護。被告在答辯狀中承認生產并銷售過少量的專利產品。但在庭審中,被告又推翻了以上"自認"行為,辯稱此答辯狀系員工所寫,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對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已經在其答辯狀中自認,同時還有被告相關產品的宣傳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被告在答辯狀上簽名蓋章,并提交法庭,應屬其真實意思表示。雖然他在庭審中推翻了答辯狀中的自認行為,但無相反證據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承認的于已不利的事實,若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法院應予以確認,遂作出被告侵權成立,應予賠償的判決。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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