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17)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11期(總第17期) 2003年12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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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日本豐田訴浙江吉利案判決 豐田一審敗訴
★"小肥羊"被認定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 不正當競爭一審勝訴
★卡拉OK歌廳使用MTV作品依法要付費
★不正確使用企業名稱及虛假宣傳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未履行技術開發合同付款義務 法院判決違約在先應賠償


日本豐田訴浙江吉利案判決 豐田一審敗訴


  本案原告日本豐田株式會社,被告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案由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稱,其在汽車領域擁有"豐田"文字、圖形商標?quot;TOYOTA"商標。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車顯著位置上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被告在銷售美日汽車時使用"美日汽車 豐田動力"、"豐田8A發動機"、"技術參數:TOYOTA8A"等宣傳用語誤導消費者,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因此,要求法院認定二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400余萬元。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第一,結合汽車產品的特點、相關公眾在市場中的感知規律和注意力程度、豐田圖形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比對豐田圖形商標和美日圖形商標所存在的差異以及上述圖形商標所標識的汽車產品的差別程度等因素,可以綜合判斷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圖形商標與原告的豐田圖形注冊商標不近似,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對其來源產生誤認。同時,二被告在對美日汽車進行宣傳時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是對發動機所具有的性能、來源進行說明,是向消費者介紹汽車產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術、制造等來源情況,以便于消費者對汽車產品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這種介紹或說明方式符合商業慣例;被告吉利公司并未將"豐田"及"TOYOTA"文字作為美日汽車的商品標識予以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來標識美日汽車產品和吉利公司的意義。因此,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并不構成對原告相關商標的侵權。第二,吉利公司制造的美日汽車所使用的發動機系天津豐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機,天津豐田公司制造8A型汽油機的技術系經豐田株式會社獨家授權取得。因此,吉利公司在對美日汽車進行宣傳時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及"豐田動力 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 8A-FE四缸電噴發動機"字樣,并在說明書中使用"豐田汽車公司生產"字樣,帶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行為顯屬不當。但該行為的性質尚未達到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產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蠼獾男榧儺某潭齲喙毓誆換嵋虼宋筧廈廊掌檔姆⒍等氈頸就林圃歟矣捎諫姘?A發動機的技術實際來源于原告豐田株式會社,該行為不會對豐田汽車的品牌聲譽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二被告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小肥羊"被認定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 不正當競爭一審勝訴


  本案原告內蒙古小肥羊餐飲公司,被告內蒙古華程科貿有限責任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各項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03年6月26日,小肥羊餐飲公司起訴稱,被告自2000年開始大量生產、銷售"小肥羊火鍋湯?quot;,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小肥羊餐飲公司目前已經成為一家全國性的、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的連鎖企業,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具有特色的"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相關餐飲服務也隨其企業名稱一起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當范圍的消費者知悉并認可。因此,"小肥羊"已經構成知名餐飲服務的特有名稱。被告在其生產的"小肥羊火鍋湯料"包裝袋上使用"小肥羊"作為其產品名稱和商品標識,并在產品介紹中告知消費者"食用時無須小料",足以造成消費者將該產品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聯系起來,客觀上造成了其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的混同,侵害了小肥羊餐飲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故做出以上判決。


卡拉OK歌廳使用MTV作品依法要付費


  本案原告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純音歌舞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海市蜃樓KTV歌廳,案由為著作權侵權。2003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56,376元。
  2003年6月,原告起訴稱,被告海市蜃樓自助式KTV歌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陳慧琳演唱的《對你太在乎》、《光年》、《回情》等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計35萬元。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正東唱片公司制作的陳慧琳《對你太在乎》卡拉OK MTV VCD光盤中,收錄了陳慧琳演唱或與他人對唱的《對你太在乎》等三首歌曲的卡拉OK MTV,正東唱片公司是上述三首歌曲MTV作品著作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點歌系統及歌曲庫中提供了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消費者點播。被告的行為屬于以放映的方式傳播作品的行為,侵犯原告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不正確使用企業名稱及虛假宣傳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本案原告上海華生電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華生企業有限公司,案由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在相關商品上和經營活動中使用"華生企業"的簡稱以及"百年品牌華生企業"的宣傳語,并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華生"注冊商標為電扇行業的知名商標。2003年1月,華生電器公司獲得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在生產通風和空調設備、燃氣灶具、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產品上獨家使用"華生"注冊商標。被告華生企業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3年4月,華生電器公司發現由被告生產的脫排油煙機、燃氣灶和熱水器的外包裝上標有"華生企業"字樣并使用"百年品牌華生企業"的宣傳語。為此,華生電器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華生企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華生企業"的簡稱,因與原告注冊商標相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這種使用方式已超出了對企業名稱合理使用的范圍,構成對原告的商標侵權。同時,被告公司成立于1994年,而其產品上卻使用"百年品牌華生企業"的宣傳語,顯屬虛假宣傳,且會誤導消費者,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未履行技術開發合同付款義務 法院判決違約在先應賠償


  本案原告天信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運輸服務公司,案由為技術合同糾紛。
  原告天信達公司訴稱,2001年11月原、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一套貨運代理人系統,并負責該系統的安裝、培訓和技術支持;被告支付系統軟件版本費及系統集成費共46萬元,其中的70%于合同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余款于驗收合格后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則按照銀行規定支付滯納金。嗣后,原告依約履行了系統安裝、人員培訓等全部義務,但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款項。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答辯稱,因原告未交付系統軟件,故拒絕支付系統軟件版本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委托開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確認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前完成了約定的系統開發工作,但僅于2002年10月15日支付了10萬元,應認定被告違約在先,故原告未交付系統軟件和操作手冊等材料并不構成違約。因此,判決被告十日內支付原告貨運系統軟件版本費和系統集成費共計28萬元,違約金34980.12元;原告于十日內向被告交付系統軟件和操作手冊等材料。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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