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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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期(總第16期) 2003年11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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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最高院判決一起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五朵金花"著作權糾紛終審宣判
★法國、香港兩"鱷魚"握手言和 矛頭指向新加坡鱷魚
★《天下糧倉》圖書侵犯書法作品著作權被判停止發行
★"便宜坊"商標特許經營權維權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判決一起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本案原告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喬丹),被告晉江市陽新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江陽新),案由為不正當競爭。本案一審法院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侵權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二審維持原判。
福建喬丹在本案訴訟中主張權利的運動鞋鞋盒和手提袋的包裝、裝潢系晉江麥克鞋塑有限公司通過協議許可其使用,其生產的運動鞋銷往全國,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2002年初,福建喬丹以晉江陽新侵犯其特有裝潢、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福建高院經審理認定了福建喬丹生產的喬丹牌運動鞋為知名商品,故于2002年12月11日做出判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賠償原告福建喬丹人民幣25萬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
1、關于福建喬丹能否成為本案主張權利的主體:
最高院認為:晉江陽新訴福建喬丹等另案訴訟中,晉江陽新明確主?quot;北京喬丹體育用品公司(福建公司)"就是福建喬丹,因此,福建喬丹在鞋上使用"北京喬丹體育用品公司(福建公司)"指的就是其本身可以得到合法支持。福建喬丹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其受損害的相關的民事權利仍應受到保護。
2、關于福建喬丹的鞋盒裝潢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最高院認為:對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的保護,不僅指附著在商品本體上的特有裝潢,也包括該商品所使用的包裝物上的特有裝潢。在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裝潢的情況下,而對該商品本體的裝潢或者其包裝物的裝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混淆或者誤認的,人民法院即可認定該在先商品為知名商品,并依法予以保護。本案中,對雙方裝潢進行比較后,可以得出雙方裝潢近似并且這種近似的程度足以造成購買者的混淆或者誤認的結論。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最高院在判決中還特別指出,在雙方對商品來源標識的內容中,"運動休閑鞋"系鞋類產品的一種通用名稱,"香港"、"國際"、"鞋業"、"公司"等屬于地域、行業、組織形式等企業名稱的通常組成部分,這些對購買者識別商品來源和市場主體一般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3、關于對晉江陽新使"香港喬丹(國際)鞋業公司"企業名稱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最高院認為:作為原告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應當是明確、具體的主張,并且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福建喬丹在本案一審中并未提出侵犯其名稱權和商標權的訴訟請求。因此法院依法不對此作出認定和處理,福建喬丹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五朵金花"著作權糾紛終審宣判
本案原告趙季康、王公浦,被告云南曲靖卷煙廠,案由是侵犯著作權。本案一審法院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
作家趙繼康、王公浦于1959年寫成劇本《五朵金花》,并由長春電影制片廠制作成為同名電影。云南曲靖卷煙廠1974年開始生產"五朵金花"牌香煙,并于1983年注冊"五朵金花"商標。
2001年2月5日,原告趙繼康、王公浦以被告侵犯著作權為由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昆明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作品名稱不受著作權法調整,遂于2002年3月18日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云南高院審查后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云南中院經重新審理后,于2002年底再次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雙雙向云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云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曲靖卷煙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趙季康是劇本《五朵金花》作者這一事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趙季康作為該劇本的作者之一,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是,《五朵金花》劇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學作品,"五朵全花"四字僅是該劇本的名稱、是劇本的組成部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因此,趙季康主張曲靖卷煙廠用其作品"五朵金花"的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侵犯其著作權的觀點不能成立。同時,原告與被告并不存在市場競爭關系,因此被告并不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國、香港兩"鱷魚"握手言和 矛頭指向新加坡鱷魚
本案原告法國拉科斯特公司,被告(香港)鱷魚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鱷魚)、北京華遠新產品公司,案由為商標侵權。本案受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3日原、被告達成庭內和解。
法國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國注冊"鱷魚"圖形商標,并于后來分別在192個國家和地區獲得注冊,其中1980年在中國獲得注冊。香港鱷魚從上世紀50年代初開始使用帶有綠底、頭部向左的鱷魚商標,產品于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1998年,法國拉科斯特公司以香港鱷魚及北京華遠新產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350萬元的索賠要求。
本案的背景是: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內地市場目前有大大小小100多家鱷魚商品生產廠家,假冒偽劣鱷魚商品十分猖獗,對原、被告兩家公司在中國內地市場的發展均造成嚴重影響。同時,從1998年底立案開始,法院即一直在主持調解工作,最終于10月23日達成調解協議。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香港鱷魚恤自2006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原有的鱷魚圖形;而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同意香港鱷魚恤在其商品上以約定方式使用新的鱷魚圖形標志。
就在本案得以和解的同時,法國鱷魚又將新加坡"鱷魚"和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及北京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安貞分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并提出了50萬元的經濟賠償。
《天下糧倉》圖書侵犯書法作品著作權被判停止發行
本案原告都本基,被告作家出版社,案由是著作權侵權。2003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天下糧倉》一書,并在報紙上向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65000元。
本案原告都本基于2001年為電視劇《天下糧倉》專門創作了片名"天下糧倉"四個大字,后作家出版社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將該題字用于《天下糧倉》圖書封面和封底。
朝陽區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接受《天下糧倉》劇組委托創作"天下糧倉"四字的書法作品,對該書法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作家出版社對原告作品的使用行為分別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據此,該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便宜坊"商標特許經營權維權得到法院支持
2003年9月,北京二中院對北京便宜坊烤鴨集團有限公司哈德門便宜坊烤鴨店訴被告北京龍成科工貿公司、北京金都順天餐飲有限公司及二被告反訴原告案進行了終審宣判:原告北京便宜坊烤鴨集團有限公司哈德門便宜坊烤鴨店勝訴,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2000年6月,原告與被告北京龍成科工貿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由北京龍成科工貿公司提供營業用房,原告提?quot;便宜坊"商標使用權及專有技術,雙方合作經營"便宜坊"烤鴨店和平分店。此后,北京龍成科工貿公司投入資金、設備成立了便宜坊烤鴨店和平分店,并將該店交由其出資參股成立的被告北京金都順天餐飲有限公司經營。在經營過程中,二被告欠原告商標使用費158300元和原材料款348842.6元未支付。
法院經審理,做出終審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北京龍成科工貿公司簽訂的合同;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冊商標,向原告支付商標使用費158300元、原材料款348842.6元,并支付滯納金及原告經濟損失15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