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14)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8期(總第14期) 2003年9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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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申請含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構成即發侵權
★北京一中院受理國內首例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件
★侵犯境外權利人軟件著作權 被判賠償20萬元
★電視廣告采用電影作品作為背景 法院認定侵權賠償
★假冒CARTELO商標被判刑 再加民事賠償50萬元



申請含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構成即發侵權


  本案原告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黃惠娟,案由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0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不得使用其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產品。
  本案原告于1994年在中國獲?quot;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商標的注冊,核定的服務項目包括旅館、餐館等。被告于1999年將原告的兩個注冊商標組合并稍加改動后作為其餐廳的招牌,同時申請了兩項外觀設計專利。原告曾以被告專利侵犯自己在先商標權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因不能提供認定沖突存在的判決而未被受理。
  因此,原告以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壞糜朐諳鵲暮戲ㄈɡ喑逋唬裨蚣次扌АP薷暮蟮淖ɡㄊ凳┫岡虻諏逄醯諶罟娑ǎ允謨枳ɡǖ耐夤凵杓樸胨嗽諳熱〉玫暮戲ㄈɡ喑逋晃磧汕肭笮嬙夤凵杓譜ɡㄎ扌В俏刺嶠簧У哪芄恢っ魅ɡ逋壞拇砭齠ɑ蛘吲芯齙模ɡ瓷笪被岵揮枋芾懟4癰霉娑梢鑰闖觶嗣穹ㄔ汗賾諶ɡ逋壞吶芯鲆丫晌筆氯艘源宋磧汕肭笮嬙夤凵杓譜ɡㄎ扌У那疤崽跫M保ㄔ喝銜葑ɡ跋喙毓娑ǎ蘼圩ɡㄈ聳欠窠猛夤凵杓譜ɡ導適褂茫灰溆胨嗽諳群戲ㄈɡ喑逋唬米ɡ陀Ρ恍嫖扌АR虼耍嗣穹ㄔ河梢遠宰ɡㄈ宋賜度朧導適褂玫耐夤凵杓譜ɡ欠裼胨嗽諳群戲ㄈɡ喑逋蛔鞒讎芯觥?
  法院經審理,本案被告在其申請的外觀設計中,以與原告的注冊商?quot;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其主要的設計要素,且該兩外觀設計使用在西餐廳的招牌上。從被告在外觀設計中突出醒目使用"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字樣的方式和使用該外觀設計的招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來看,兩外觀設計已經足以實現服務商標所具有的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被告將兩外觀設計投入使用,將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給原告對"香格里拉"和"SHANGRI-LA"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故判令被告不得使用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北京一中院受理國內首例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件


  本案原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被告費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國),案由為確認不侵犯商標權。
  美國女作家畢翠克絲·波特是著名的兒童文學作家,在1902曛?913年之間創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童話故事,于1943年去世。張潤芳女士將其有關彼得兔系列童話故事作品譯成中文本,并于2003年3月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該圖書出版后,2003年5月中旬,費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國)向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的經銷商發函并向工商機關投訴,主張費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國)已將"彼得兔系列"及圖書中的全部"彼得兔"插圖注冊了商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上述四冊圖書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插圖侵犯了其注冊商標。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認為畢翠克絲·波特的作品已經進入公共領域,自己已經從譯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權,對插圖的使用是對原著的直接使用并不構成對被告商標的使用,且未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遂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原告起訴的案由是確認不侵犯商標權,不同于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在全國尚屬首例。



侵犯境外權利人軟件著作權 被判賠償20萬元


  本案原告美國賽貝斯公司,被告萬國軟件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軟件著作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二十萬元。
  原告系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軟件的著作權人,2000年8月底,在中國發現被告生產的軟件中捆綁著SQL Anywhere數據庫軟件;2000年9月初,發現被告在網站上介紹思訊2001軟件時承認"采用先進的軟件開發工具Powerbuilder以及Sybase SQL Anywhere等大型數據庫"。 據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軟件的著作權人,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其制造、銷售的"思訊2001進銷存"軟件V2.0和V2.4單機版中使用了原告單機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引擎文件dbeng50.exe,V2.4網絡版中使用了原告網絡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dbsrv50.exe、dbclient.exe兩個文件,且不能證明有合法授權,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參考原告軟件的銷售價格,侵權軟件的銷售數量和價格,被告復制原告軟件中文件的數量以及字節數在原告和被告軟件各自所占比例,以及被告復制原告的軟件文件在被告軟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此外,原告因本案訴訟支付的合理的公證費、翻譯費、取證費,亦由被告予以賠償。


電視廣告采用電影作品作為背景 法院認定侵權賠償


  本案原告北京科學教育電影制片廠、上海綠谷(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麥斯隆生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華綸(香港)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李揚廣告有限公司、廈門市怡豐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糾紛。200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揚廣告公司、怡豐達公司在《中國電視報》上公開向三原告賠禮道歉,共同賠償三原告人民幣六萬元;被告華綸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上述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三原告為《中華靈芝--走出神化》科普片的著作權人。2000年10月,被告李揚廣告公司與被告怡豐達公司以合同約定,前者委托后者制作"神農靈芝王"活性多糖精華素產品的電視廣告,并安排在中國教育電視臺北京臺"電視購物"欄目播出。 2000年12月2日起至12月8日,中國教育電視臺北京臺(CETV-3)電視購物欄目播出了上述廣告,在介紹"神農靈芝王精華素"產品時,將《中華靈芝--走出神化》科普片的片段作為背景使用。
  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科普片屬于電影作品,三原告對其依法享有著作權。本案爭議的電視購物節?quot;神農靈芝王精華素膠囊"以電視為傳播媒介,向公眾介紹和推銷商品,應認定為廣告,而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廣播、電視節目。該廣告中使用了上述科普片片段,但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亦沒有向原告支付報酬,因此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權。怡豐達公司作為廣告主,李揚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兩被告以原告的電影作品已公開發行,原告已經通過發行的方式獲得了經濟回報,電視廣告所使用的部分是作為廣告背景,不占廣告的主要內容和實質性內容,是合理使用原告的作品以及原告沒有因被告的使用行為造成損失為由,認為其使用原告電影作品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著作權,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華綸公司是侵權廣告的制作者或者廣告主,故提出華綸公司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假冒CARTELO商標被判刑 再加民事賠償50萬元


  本案原告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永翠有限公司,案由是商標侵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是CARTELO三色標商標的注冊人。自1997年10月1日起,該公司許可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該商標。1998年11月1999年9月間,上海永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闕樺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印制假冒的CARTELO三色標標識,并運用在同類服飾上,然后通過永翠公司將這些貼有假冒商標的服飾運往沈陽等地銷售。闕樺村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已于2002年3月15日由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闕樺村的行為已經構成對CARTELO三色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由于其系永翠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該公司亦承認曾參與侵權商品的運輸、銷售活動,因此應由永翠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最終認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人民幣。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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