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7期(總第13期) 2003年8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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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北京"恒生"與"恒升"商標侵權案庭外調解 杭州恒生怎么辦 ★ 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不喪失在轉讓前發生的侵權行為的訴權 ★ 擅自預裝并隨機贈送軟件被判定侵犯著作權 ★ 雜志社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刊登剽竊作品應承擔法律責任 ★ 內部茶社使用他人"富春"商標作為名稱 招待所被判承擔責任
北京"恒生"與"恒升"商標侵權案庭外調解 杭州恒生怎么辦
"恒升電腦"與"恒生電腦"商標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于近日達成調解協議。 2001年11月,注冊在先的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以下簡稱恒升遠東)以"ASCEND恒生"、"恒生"兩個商標與"恒升"商標發音相同,容易使消費者對雙方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和誤認為由,將北京市恒生科技發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恒生)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2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于2003年7月31日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在"調解書"中相互承諾,因注冊、使用"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標引起的糾紛已獲解決,不得再相互追究。雙方還承諾,北京恒生對"恒升"商標給予充分尊重,同時恒升遠東確認對北京恒生注冊的“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標的合法性不持異議,并承諾一個月內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對"ASCEND恒生"商標注冊不當的申請。北京恒生向恒升遠東支付一定數額的人民幣作為補償。 北京恒生還承諾將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避免相關消費者對雙方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包括在廣告宣傳中、商品包裝上,以改變字形、添加色彩、附加短語等方式突出、強化"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標的含義,使相關消費者對雙方產品來源進行有效區分。 "恒升"與"恒生"一案的一審判決曾在業界產生過重大影響和爭議,同時,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還于2003年4月25日又以同樣的理由,將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恒生)告上法庭,迫使杭州恒生原擬于2003年4月28日進行的1700萬A股發行暫停。那么北京恒升遠東在本案的調解將對該案產生多大的影響,我們將繼續對此案保持關注。
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不喪失在轉讓前發生的侵權行為的訴訟權利
本案原告為貴陽車輛廠和南方匯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浙江瑞安恒豐棕墊廠,案由是專利侵權,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侵權成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2)黔高民二終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一審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向車輛廠支付賠償金人民幣630,193.56元。 本案原告享有 "棕纖維彈性材料及生產方法"發明專利權,2001年4月21日,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并獲批準,專利權人由車輛廠變更為南方匯通公司。恒豐棕墊廠于1996年元月4日開業,主要是從事生產銷售棕纖維床墊的經營活動。兩原告認為恒豐棕墊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曾口頭向恒豐棕墊廠交涉,要其停止侵權行為,恒豐棕墊廠以國家已授予其專利權為由拒不停止,但以其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仍然在繼續生產銷售上述產品。二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 一、專利權人將專利權轉讓后對轉讓前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是否有起訴的權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將將專利權讓渡后,除停止侵害的請求權隨其專利權的讓渡而喪失外,并不影響其對在此之前業已形成的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行使,不管該請求權是否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而受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其均應享有訴權,可以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 二、關于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被告產品及方法的技術方案特征是否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特征構成相同或等同,屬于技術層面的問題,需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作出判定。為此,委托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咨詢部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表明,被控產品和方法的技術特征均被專利權利要求所載明的技術特征所涵蓋,且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無顯著的技術進步或創造性發展。因此,恒豐棕墊廠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等效替換手段實施車輛廠及匯通公司的專利,實已構成專利侵權。
擅自預裝并隨機贈送軟件被判定侵犯著作權
本案原告為美國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 ,被告為上海年華電腦圖文技術有限公司,案由為軟件侵權,一審受理法院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由于被告在其銷售的計算機內隨機贈送原告享有著作權"奧多比排版專家6.5中文版"、"奧多比電子照相館5.0版"、"奧多比繪圖大師8.0版"等軟件,原告認為其行為屬于非法預裝,要求被告對原告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該案已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的免費預裝是否屬于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同時賠償額的確定也為本案一個焦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上海年華公司免費贈送軟件的行為是為了促進其商品的市場銷售,因此仍是以營利為最終目的。而其在出售的計算機內復制、安裝奧多比公司軟件的行為,并未經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因此構成對奧多比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于本案中奧多比公司的實際損失和年華公司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根據年華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維持了一審判決。
雜志社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刊登剽竊作品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原告是《科技致富向導》雜志第7期《母豬產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作者續立清,被告為《科技致富向導》編輯社內蒙古畜牧業雜志社,一審受理法院為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案由為侵犯著作權。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內蒙古畜牧業雜志社是否應對刊登剽竊文章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內蒙古畜牧業雜志社從其主觀上看并沒有直接侵犯續立清《母豬產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著作權的故意。如果雜志社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法院認為其盡到的注意義務又是合理的,雜志社只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責任,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只要雜志社和直接侵權人沒有通謀,雜志社即使有過錯,雜志社只能承擔與自己的過錯相當的責任,主要的責任應當由剽竊者承擔。 在本案一審,內蒙古畜牧業雜志社沒有出庭,放棄了對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侵權,并判決其在《當代畜禽養殖業》雜志上刊登向續立清致歉的聲明,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是正確的。在二審期間,該雜志社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二審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內部茶社使用他人"富春"商標作為名稱 招待所被判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為揚州市富春飲食務有限公司富春茶社,被告為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受理法院為江蘇省宿遷市中級法院,案由為商標侵權。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招待所對由其發包的、由他人經營的餐飲部門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招待所下屬的餐飲部門名稱使用是否侵權。 受理法院認為:被告的餐飲部門系被告企業的組成部分,無獨立法人資格,也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對外無獨立經營主體資格,對外經營主體仍為被告,因此承包人對外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仍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承擔責任后,可依照雙方之間約定或法律規定向承包人追償。 另外,本案原告擁有"富春"商標專用權,根據查明事實,被告在其內部餐廳上,冠以"富春茶社"作為名稱使用,其經營項目與原告注冊商標所核準類目相同,且原告注冊商標在省內的知名度較高,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尤其是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認,認為該商品和服務系原告所提供。因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富春"商標不能直接反映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也不直接含有地名,故被告對該商標的使用也不屬正當使用。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人民幣二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