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11)






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5期(總第11期) 2003年6月5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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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仿冒包裝、裝潢侵權 對象應為知名商品
★先用權VS專利權 如何確定先用權范圍
★我國首例法規數據庫侵權案 終審判決侵權成立
★注冊域名被"搶"走 代理公司擔責任
★"龍大"魯花"龍口粉絲案 終審判決不侵權
★因征集"企業標識"引發著作權糾紛 企業終審勝訴


             仿冒包裝、裝潢侵權 對象應為知名商品


  本案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下稱潘瑞克中心),被告北京市金天壇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天壇公司),案由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受理法院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告主張的涉案產品是否為知名商品。法院經審理認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在認定知名商品時,應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條件,根據該商品的質量、銷售時間、銷售地域、市場份額、廣告宣傳、在相關消費者中的信譽度等因素綜合判定。潘瑞克中心主張其生產的潘瑞克牌條形巧克力派是知名商品,其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經法院查明,雖然該中心針對該企業本身和該中心的其他產品進行了廣告宣傳,但并不能證明涉案產品的知名度;且該中心提供的有關涉案產品銷售額的說明并不能證明該產品的市場占有量,有關該中心為納稅十強等獎杯和獎牌也不能直接證明該產品的知名度。雖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向潘瑞克中心頒發了"推薦該公司生產的潘瑞克牌巧克力派、鮮奶油派等系列食品為消費者信賴的知名品牌"的榮譽證書,但僅憑該榮譽證書不能充分證明原告潘瑞克中心主張的其生產的涉案產品為知名商品的事實。
  綜上,該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判決,駁回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的訴訟請求。


             先用權VS專利權 如何確定先用權范圍


  本案上訴人王孝忠、南寧市知新滑動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新公司),被上訴人廣西南寧市中高糖機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高公司),案由是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法院為廣西省高院。該院經審理認為,在上訴人王孝忠申請日之前,被上訴人中高公司就已作好了生產準備,并生產銷售了兩個直冷式壓蔗機軸瓦,因此于2003年4月終審認定中高公司對"直冷式壓蔗機軸瓦"實用新型專利享有先用權。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先用權的范圍是本案焦點。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的立法精神,先用權應理解為維持先用權人原有的產量。如先用權人的產量并未達到設計能力的,使用原有設備達到的產量,也應當被認為是在原有范圍之內。


            我國首例法規數據庫侵權案 終審判決侵權成立


  本案上訴人海南經天公司,被上訴人海口網威公司,受理法院為海南省高級法院。本案中,海南經天公司1998年投資180萬元完成開發并出版發行的《中國大法規數據庫》,在2000年被海口網威公司將其解密后復制到其經營的《司法在線》網站上。海口中院一審認為:海南經天公司雖然對《中國大法規數據庫》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海口網威公司網頁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的收集和編排整理,且雙方在分類和用語上還是稍有不同。因而認定其不構成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中國大法規數據庫》1998年已獲國家版權登記,經天公司依法享有版權。網威公司的法規庫與經天公司的法規庫基本相同。該院于2003年3月作出判決,判定海口網威公司的網上法規數據庫對海南經天公司《中國大法規數據庫》的侵權事實成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海口市中院的一審判決。


             注冊域名被"搶"走 代理公司應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澳中科技發展集團,被告黑龍江省公眾信息產業有限公司,案由是計算機網絡注冊域名侵權。受理法院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于2003年5月判決公眾公司向澳中集團退還服務費5950元,并賠償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賠償澳中集團15000元;駁回澳中集團澳中科技發展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
  1999年8月,澳中科技發展集團與黑龍江省公眾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委托公眾公司申請注冊國際域名。同年9月,公眾公司為澳中集團向國際域名注冊機構NSI成功注冊了國際頂級域名"www.china1949.com"。按照國際慣例,在中國申請注冊國際互聯網域名要向境外機構交納美金。公眾公司因不能直接向境外機構交納美金,在未經澳中集團同意的情況下,委托浙江金華天網計算機有限公司向境外機構代繳域名費。到了2000年1月,由于金華天網公司沒有及時向NSI付費,澳中集團注冊的國際域名已被NSI從數據庫中刪除并很快被他人注冊。
  由此,2000年5月,澳中集團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眾公司在沒有告知澳中集團需轉委托他人向境外付費并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因沒有及時付費造成已申請注冊成功的域名喪失,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構成計算機網絡域名侵權。同時認為,網絡域名"www.china1949.com"雖具有一定的獨特性,但從申請注冊成功到喪失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沒有經過較長時間的經營和宣傳,也沒有經過較長時間的市場競爭和檢驗,其作為經營性知識產權的價值和知名度有限,澳中集團的巨額索賠請求于法無據。故作出以上判決。
  判決后,澳中集團認為賠償額度太小,已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龍大"魯花"龍口粉絲案 終審判決不侵權


  本案上訴人山東龍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龍大集團),被上訴人萊陽魯花濃香花生油有限公司(下稱魯花公司),案由是使用相似的龍口粉絲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受理法院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龍口粉絲作為膠東地區的傳統知名商品,是煙臺地區生產粉絲的廠家共同使用的名稱,不是龍大集團特有的知名商品。龍大集團的粉絲包裝袋上使用的?quot;龍口粉絲"這一名稱,而不是龍大粉絲,消費者如果想購買龍大集團生產的龍口粉絲,而不是魯花公司生產的龍口粉絲時,不會僅以龍口粉絲四個字的字體一樣就購買,通常會對商標、廠家名稱及相關裝潢進行識別,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極小。因此,魯花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二審審理,法院認為,從兩公司粉絲的包裝裝潢對比觀察來看,除"龍口粉絲"四個字之外,其它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案和色彩及排列組合之間區別明顯。而龍口粉絲又正好是中國膠東地區眾多廠家生產的精細粉絲的通用名稱,并不代表某一個具體的生產廠家,這使以"龍口粉絲"四個字作為組成部分的包裝裝潢,本身不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因此,魯花公司已盡到將自己商品與龍大集團的商品相區別的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將其商品與龍大集團的商品混淆的惡意,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征集"企業標識"引發著作權糾紛 企業終審勝訴


  本案上訴人張宗仁,被上訴人安徽省徽商集團,案由是著作權糾紛,受理法院為安徽省高院。
  安徽省徽商集團于2000年10月在媒體上刊登"誠征企業標識"啟事,規定相應獎金并聲明獲獎作品的相應知識產權歸徽商集團公司所有。2000年12月,徽商集團公告張宗仁的作品被定為二等獎。2002年3月,張宗仁發現該集團公開使用他設計的企業標識,并向國家工商局申請了商標注冊,但該集團承諾的獎金卻遲至2002年8月才予兌現。張宗仁遂狀告徽商集團,要求法院確認其本人的著作權。
  一審法院駁回了張宗仁的訴訟請求,張宗仁不服上訴。安徽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張按照啟事中所聲明的征稿要求向徽商集團投稿,其行為既是對徽商集團要約的承諾,又是對委托合同的履行,同時兼有向徽商公司發出新的要約的性質;而徽商集團確定張的作品獲得二等獎,并作為該公司的企業標識,則是對張宗仁新的要約的承諾。隨后,徽商公司向張支付10000獎金,既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可視為徽商集團取得標識支付的代價。據此,安徽省高院駁回了張宗仁的訴訟請求。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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