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建筑工程合同的處理(2001)

問:
98年10月私人合伙投資工程由于包工頭無資質承建,導致合同無效。原合同明確按國家標準單價90%結算,市場上私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本上采取按國家標準單價80%實行包干價,公建項目經正規投標基本上是在國家標準結算單價的85%左右中標。上述無效建筑工程應如何結算(工程已完工)。


原合同明確按國家94年單價90%結算。按有關規定,有約定94單價的可執行到98年底。否則從98年6月1日起執行98年結算單價。上述情況應執行那種結算單價。


本人請教上述二個問題的原因是:我們不知道私人投資工程,承包給包工頭會造成無效合同局面。合同中約定質量賠償包工頭也以合同無效不認賬,結算也以過去計劃經濟時代主管部門規定工程造價投標系在國家單價相差正負3%之內有效。而這幾年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主管部門已重新規定,允許工程隊合理讓利。本地這幾年公建工程經正規投標,中標情況如上所述。而以合同法本意誠實守信原則,無效合同只是互相返還各自損失。無論按市場價還是按公建中標價包工頭不但沒損失,而且還有盈利。如果反而按國家單價全額結算,那不是獎勵包工頭無資質違法承包工程嗎?本人見一生效的判決書,對無權經營種子的單位,已銷種子影響產量造成損失要完全賠償,而種子只能按一般谷子計價。理由就是不能支持非法經營,反之便承認經營合法。還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租賃經營場所,為逃稅雙方造假承包額,導致合同無效。對無效合同原真承包費數額這一點法院認定有效,理由是無效合同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有效性(該條款不違法)。而我們的情況應依據什么法規,案例或司法解釋結算工程款,公正解決雙方爭議。為此,懇請專家給予指數。


答:
建筑工程合同因承接方無資質而無效,如果工程質量合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并參考市場價格結算,這對于建設方是合理的,否則就是不當得利了。但是對于施工單位,如果就這樣處理,顯然存在你說的問題,即變相鼓勵違法經營。建筑法對此有規定:第六十五條,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法院或者建筑主管部門可以沒收施工方的違法所得。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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