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 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 | 調整情況 | 實施范圍 |
1 | 1.《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 2.《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3.《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第二部分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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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 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
3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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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注冊資本減少、增加、轉讓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出資方式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第二款: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終止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改時同。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轉讓股權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國合營者出資方式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4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第四條:合營各方在合營合同中不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審批的外,其他審批機關應當在批準后30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第六條第一款:在本規定施行之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按照批準的合營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但屬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將合營合同中合營期限條款修改為不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各方應當申報理由,簽訂修改合營合同的協議,并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6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 (二)自籌資金,并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產條件的; (三)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其他情形的。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重大變更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
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注冊資本減少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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